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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自远方来---世界各地贸易环境信息
来源:全球石材买卖网《中国石材商报》   更新:2008-05-08   阅读:loading.....   编辑:stard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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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贸易环境信息 
丹麦的企业环境相当自由。以中小企业为经济的主力,员工人数少于200人的小型企业雇用了全国过半数的劳工。劳工的素质及工资水准均高。进口多属原料及半制品,再加工为高度专门性产品。主要的贸易伙伴为西德、瑞典、挪威、英国等。外人在丹麦从事投资工作,必须先申请工作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目前丹麦仅有哥本哈根自由港,无自由贸易区但有保税仓库。
一、投资法令
丹麦对外资并无特殊之法规或规定,所有有关投资之法令规章对本国公司及外国公司均一体适用,但规定公司之经理人及一半以上之董事需在丹麦有住所。其它对在丹麦经营公司会有影响的重要法规如下:
· Executive Order on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 Registrar of Companies
· Marketing of Goods Act
· Prices and Profits Act
· Monopolies Act
· Tenders Act
· Stock Exchange Act
· 其它有关环保、卫生、智能财产权等规定
二、公司设立型态
(适用外国人投资之公司型态)
丹麦对外资设立公司并无特殊限制,可成立100%之外资公司,如成立公司或分公司必须先至丹麦公司登记局(Erhvers-ogsels-kabsstyrelsen)登记,如经营项目有贸易及一般商业,亦需至商业登记局(Registry of Commerce)登记;然后需至关税及税捐总署(Central Customs and Tax Adminstration)登记。对从事银行、保险、医药、食品之公司则另有登记程序及规定。成立代表处则不必登记。
基本上外国人可以经营各种法定的公司组织,在丹麦可设立之公司型态为:
· 股份有限公司(aktieselskab-A/S),最低资本额50万克朗。
· 有限公司(APS),最低资本额15万克朗。
· 分公司(Branch Office),须经丹麦工业部核准。
· 代表处(Representatives),无任何限制亦无须登记,但不能有商业行为。
· 合伙(Partnerships),须经丹麦工业部核准。
· 合资(Joint Ventures),须经丹麦工业部核准。
· 其它如独资、信托、Cooperative Societies等。
公司设立规定
· 丹麦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下列主要的规定。
· 发起人要起草并签定公司备忘录,包括公司章程在内。
· 发起人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2人须为丹麦国民或欧洲共同市场国的公民。
· 发起人需要成年人且不得受破产宣告或丧失债信者。
· 须召开创立会,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任董、监事。
新设立的公司如果股东非以现金方式出资,公司备忘录须载明此事实且须聘请专家评估其出资的价值。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基本上所有股份的权利相同,但是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有不同种类的股份,有的股份可优先配息,有的股份享有较大的投票权。公司可藉由发行新股和公积转增资两方式达到增资的目的。公司减资的方式则有弥补亏损资本返还出资人抵销股东债务拨充特别准备等方式。公司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中选任董事及监察人。董事会起码要有3名董事,过半数的董事必须是丹麦国民或欧洲共同市场国之公民。如果公司连续3年雇用人数都超过50人则员工有权选任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代表须占董事会董事名额的1/3,且不得少于2人。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是丹麦国民或欧洲共同市场国的公民。公司不得对其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借款及提供担保。公司亏损达资本额半数时,董事会要在6个月内召集股东会,提出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必要时尚须提出采行的决策。公司不得分配期中股利,盈余的10%必须提拨法定公积直到法定公积已达资本总额的10%,此后每年须提拨5%的法定公积直到公积达资本额的25%。丹麦的私营公司法(The Danish Private Companies Act)对有关私营公司设立的规定与公司法差不多,但是它倾向于便利小公司的设立,对公司的资本额及组织等规定的较不严格。兹略述二者的不同如下:APS在设立之时,发起人要签署设立合约并缴纳股款。发起人不一定要多于1人,但其中必须有1人是丹麦国民或欧洲共同市场国的公民。APS不对股东发行股份凭证,但是公司须设股东名簿记载股东姓名、地址等。法律不要求APS须有员工代表加入董事会,且资本额在DKK500,000以下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董事会人数要少于3人或根本不设董事会。如果不设董事会则须选任一总经理。APS不要先提拨法定公积。在外国合法登记的公司可以在丹麦设立分公司,但需经丹麦的工业部认定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待遇原则。外国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标明其为母公司分公司及其国籍。外国公司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及文件:
· 母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设立目的。
· 母公司实收资本额。
· 母公司的邮递地址。
· 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设立目的。
· 分支机构经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称、住所。
· 有权签定让渡或抵押不动产同意书者。
· 母公司在其本国依法设立登记的证明文件。
· 公司愿遵守丹麦法律及丹麦法院判决的同意书。
· 授权公司经理的授权书正、副本。
· 母公司公司章程的译本。
· 分公司经理是丹麦或欧洲共同市场国公民的证明文件。每年分公司经理须将母公司经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提出申报。
三、奖励投资措施
丹麦对外资并无特别奖励措施,但对出口事业,能增加就业,鼓励开发之地区,及鼓励研究发展领域之投资,有现金补贴或优惠利率之贷款及融资办法。
奖励投资措施分为两项,兹分述如下:
(一)一般性的奖励措施
· 丹麦工业融资局(Finance for Danish industry Ltd.) 对能提出可靠计划及获利性分析者,提供两种贷款:
o 普通贷款及H贷款--主要提供给建筑、机械业,偿还期限分别为13年及8年。o K贷款及EM贷款--对象为生产可提高出口及进口替代品竞争力产品的厂商,偿还期为6~10年。
· 丹麦出口授信协会(The Danish Export Credit Council)提供担保给对出口商融资的银行并担保出口商的对外债权风险。
· 丹麦出口融资公司(The Danish Export Finance Corp)融资对象为丹麦出口的资本财及劳务。
· 丹麦出口推广协会(The Danish Export Promotion Council)提供财务支持以协助建立丹麦的出口新市场及介绍新产品,目前最多补助40~45%的成本支出。
· 丹麦技术及工业发展基金(Teknologistyrelsen) 提供贷款给企业从事研究发展计划。贷款利率与丹麦的中央银行最低利率相同。
· 丹麦国际发展基金(DANIDA) 对开发中国家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予以担保。
· 丹麦协助开发中国家工业化基金(Industrialiseringsfonden for Udviklingslandene )协助和丹麦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开发中国家发展经济。
(二)特别奖励措施
丹麦的某些地区,比如说加特兰的北部、西部和南部,Island of Bornholm和Lolland都有特定的开发区。
· 对资本支出可提供达25%的投资补助。
· 对资本支出提供长达20年的贷款。
· 在资本支出贷款核准后3年内,政府并且对营运资金的贷款提供担保。
· 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另提供特别贷款。
四、投资限制
不允许投资行业
在丹麦从事律师、会计师及其它专业性之职业,限制必须为丹麦或其它欧体国家之公民。此外,大众运输、广播电视、邮政、电讯、能源等业保留给政府或特定对象经营。外人并不得投资经营农业及房屋建筑业。外人除为自行居住或设立公司、工厂需要外,不得购买房地产。
此外,外国人在丹麦投资或工作须先申请工作许可证,效期一年,到期须延期。
五、投资主管机关
中央:丹麦外交部外人投资处及工业部
地方:各县市政府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外国人在丹麦投资手续和程序等和丹麦人相同
· 1先向丹麦公司登记局(ERHVERS-OG SELSKABSSTYR ELSEN)登记。
· 2如经营项目为贸易或一般商业,则需再去商业登记局登记。
· 3然后需去关税总局及税捐处登记。
· 4投资人需在外交部及移民局登记取得工作证。
  七、土地成本
取得或承租工业用地的成本,视地点之不同而有差异,根据国际著名之PRICEWATERHOUSE会计师事务所丹麦分公司最新资料显示,哥本哈根市近郊之办公室、仓库及工厂之租金及其每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筑成本之大约平均价格如下:
· 土地成本:每平方公尺约50至60美元
· 建筑成本:办公室每平方公尺约740美元,仓库每平方公尺约540美元,工厂每平方公尺约620美元。
· 租  金:办公室每平方公尺每年约105美元,仓库每平方公尺每年约50美元,工厂每平方公尺每年约60美元。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劳工供应及品质
丹麦劳工人数约有二百八十万,其中一百二十万为女性。大部分的工人及上班族都加入各该行业工会,各行业工会再组成总工会。另雇主也有联盟组织,劳资双方每隔一年议定工资上涨幅度及工作条件等。无法达成协议时并诉诸政府仲裁。哥本哈根地区的工资较其它地区为高。关于加班工资,法律并未规定,一般为加50%。无给年终奖金及红利之习惯。丹麦每周工作时数依雇主联盟与工会协议为37小时。
(二)劳工法规
雇主解雇员工须事先通知。通常受雇时间愈长,须愈早事先通知,例如受雇期达6个月者,须事前一个月通知,6个月到3年者,须事前三个月通知。工人在法律上没有不受解雇的保障,但是雇工超过20人的公司在大量裁员时,须在一个月前通知。其它相关规定如下:
· --雇用超过38人之公司,劳工可派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议。
· --每周之工时为37小时,超过以加班费计。
· --解雇员工需视任职期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之通知,惟员工如有重大过失,不在此限。
· --员工每年都可享受五周休假,不扣薪。
· --雇主不得因员工患病或怀孕而解雇员工。
· --工作场所及环境必须符合工作环境法(Work Environment Law)对健康及安全之要求。
丹麦社会福利完善,劳工之退休、伤残、疾病、生产、失业均由政府负责,雇主不需负担。但雇主需负担员工病假前二周之工资及员工休假期间之工资。由于目前丹麦失业率高(一九九四年初失业率为12.4%)劳工供应充份,且一般劳工均受过高中以上教育,工作态度还算 良好,集体罢工情形尚少见。外国人要到丹麦工作,必须在原籍地向当地丹麦代表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通常只有受雇于外国公司丹麦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才能获准。
(三)工资、工时
1994年技术工人平均每小时工资是DKK 134,非技术工人则是DKK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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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 贸易环境信息
   
一、投资法令
为吸引外资,保障投资者利益,乌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企业法」、「外人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法」、「国家企业私有化法」等,给予外人许多投资保障及优惠,如外资企业可拥有100%股权,包括制造业及贸易业等,5年免税,可随时撤资等,投资者可利用国有资源,并可参与国家私有化进程。但目前仍持续的通货膨胀,是许多外人投资的重大障碍。此外某些法律规章还不健全亦使投资人却步。
二、公司设立型态
在乌国适用外人投资之公司型态计分三种:
· (一)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 (二)独资公司(Wholly-owned Ukrainian company)
· (三)代表人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三、奖励投资措施
依外人投资金额之多寡,给与免缴所得税之优惠:
1. 投资金额达50万美元(含)者,享有一年免缴所得税优惠。
2. 投资金额达50万至500万美元者,享有二年免缴所得税优惠。
3. 投资金额达500万至5000万美元者,享有三年免缴所得税优惠。
4. 投资金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者,享有四年免缴所得税优惠。
四、投资限制
根据乌克兰「ON ENTERPRISE ACTIVITY」法令规定,外人不得参与毒品、武器、爆裂物、证券和钞券之制造与生产。
五、投资主管机关
乌克兰之投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乌克兰财政部受理外人投资案件。投资人须备齐下列文件:
1. 公司规章(正本或经公证之影本)。
2. A COPY OF THE EXTRACT FROM THE TRADE REGISTER CERTIFIED BY A NOTARY OR THE EXTRACT IN ORIGINAL, AND TRANSLATION IN UKRAINIAN OR RUSSIAN.
3. 银行存款证明(含乌文或俄文译本)。
七、土地成本
迄今乌国尚无具体资料可予提供,一般而言,土地仅可承租,但承租成本须赖投资者与地方主管机关之磋商而定。
八、劳工相关规定
· (一)乌克兰劳工品质一般而言水准尚高,因失业率高,劳工供应尚不成问题。
· (二)劳工法规:乌克兰劳工法(THE LABOR LAW OF UKRAINE)
· (三)依据乌克兰劳工法,劳工每周须工作40小时,但工资尚无明确规定,在实务上,仍由雇主与劳工相互协商而定。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
1. 在公共设施方面,水电普及且相当便宜。
2. 电讯方面则嫌设备落后,目前美国之AT&T及荷兰之PTT TELECOM皆已与乌方成立合资公司,从事改善通讯设施之工作。
3. 交通运输:
1.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至其它独立国协成员国非常方便;与欧洲其它国家则因轨距不同,而稍嫌不便。
2. 海运:乌国出海口有ODESSA、ILLCHIUSK及YUZHNIY。
3. 航空运输:目前乌国有两家航空公司-乌克兰航空(AIR UKRAINE前身为AEROFLOT)及AIR UKRAINE INTERNATIONAL。国内航线因油料短缺而致经营困难。国际航线部份,目前飞往乌国之各国航空公司有:AEROFLOT、 AIR FRANCE、BALKAN、BRITISH AIRWAYS、FINNAIR、KLM、LOT、LUFTHANSA、MALEV、SAS、SWISSAIR、TURKISH AIRLINES等。
十、经贸与投资环境变动分析
(一)一般市场情况变动分析
乌国独立后,已逐步加强进行改革,并实行私有化政策,允许发展小型企业及私人企业,因此乌国小型企业逐渐增加,政府甚至允许小型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因此现在与乌国进行贸易,对象不再只限于大型国营机构,亦可与乌国小型企业进行贸易。
在进口方面,乌国政府取消原料、食品、布匹、有色金属、饲料、粮食的进口税;出口方面则对稀有金属、矿物、石油、天然气、电力、煤及珠宝等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
目前乌国的商店有国营商店和商业商店之分,但也有许多大的国营商店出租部份营业区给外国企业及私人企业,专营进口商品。整体来看,目前乌国商店中的商品种类很少,不如莫斯科或圣彼得堡繁荣,且商品的售价高昂,各家商店在标价方面出入很大。
乌国民族众多,独立后乌国政府把乌克兰语定为国语,目前乌国的报纸及刊物都用乌克兰语出版,但俄语为前苏联国语,在乌国目前仍可使用。
(二)交易习惯
原苏联外债高筑,乌国分摊了16.37%,总额达139亿美元,每年支付的外债利息约为20亿美元。因此乌国外汇缺乏,实施严格之外汇管制,外人及乌国公民进出该国国境都需办理外汇申报,而乌国的企业则被禁止在国外开设帐户,而且利润中的50%需以国定汇率卖给国家。因此目前与乌国进行贸易困难,在拓展贸易方面多采用售或相对贸易的方式进行。
(三)外国企业在当地的行销策略
目前有很多外国企业在当地利用乌国企业作为经销商,销售自己的产品,如IBM、APPLE公司销售计算机,GENERAL MOTORS、HONDA、MAZDA、MERCEDES、SKODA销售汽车,这些企业名义上有的为合资企业,有的为乌国企业,但主动权则由外国企业所掌握。
在乌国所贩卖的亚洲产品中以日本的产品占多数且规模最大。主要以音响、电器、照相机、汽车为主,品牌有PANASONIC、SHARP、SONY、MINOLTA、HONDA,部份产品甚至设有专卖店。促销方面以打电视广告及打折的办法最为有效。
(四)投资环境变动分析
乌国地处欧洲,气候宜人,且人口众多,物产资源丰富,消费市场广大及拥有廉价高教育程度的人力资源。
科技方面,乌国的科学领先前苏联其它共和国,如光学医疗方面,全国共有五个科学院及100多个科学分支机构。乌国又为前苏联重要的工业基地,因此具有深厚之工业基础,如电子、机械,并具有研究发展的潜力,如前苏联最大的飞机制造厂便设在乌国;乌国的国防科技亦居领先地位,境内有许多军工厂,并拥有许多高科技技术,乌国政府为复苏经济,希望吸引外资将武器生产工厂转为民营,制造民生用品,并积极寻找合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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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 贸易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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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比利时奖励投资办法系依据比利时1959年(Loi d'Expansion Economique du 17/07/1959)、1970年(Loi d' Expansion Economique du 30/12/1970) 、1978年(Loi d'Expansion Economique du 4/08/1978)及 1993年( Financial aid awarded to compani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romoting economic expansion within the Brussels-Capital Region1/07/1993)及欧洲共同体1991年(EEC Council Regulation)等法令而定。
二、公司设立型态:
比利时适合外商投资设立之公司主要可分为三形式:1-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法语)S.A. (Societe Anomyne)或荷语)N.V. (Naamloze Venootschap) 、2-小型股份有限公司(法语)S.P.R.L. (Societe de Personnes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或(荷语)P.V.B.A.(Personen Ve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heid)及3-外国公司在比利时分公司(Branch Office)。
最广被采用及最能适应今日需求的公司形式系S.A./N.V.,组织基本条件为:
· ※组织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最多再续延三十年一次(共六十年)。
· ※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 ※资本不得少于一百二十五万比郎。
· ※实收资本不须超过认定资本总额之20%,惟资本却必须全部认购,因此公司之所有股票应在公司成立之前认购与发行,并必须以现金或其它有效之方式支付每一股票20%以上的股金。
· ※公司章程中必须详列公司的所有资产(土地、建筑物、工厂或信誉)。
· ※股东大会应每年最少举办一次,此外只要所持股权总和超过资本20%之股东提出要求亦必须即刻召集临时大会。议决时可采用简单多数投票表决方式。
· ※股东大会指任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各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位经理级人员。
· ※股东大会指任一位或多位理事,其职权不受董事会管辖,且报酬在任命时订定。渠不得参与公司之任何营利作业,亦不得担任公司中的任何职位。
· ※每年支付净利之5%法定储金至该金额达认定资本的10%止。
规模较小之S.P.R.L./P.V.B.A.形式公司组织基本条件与S.A./N.V.形式公司大约相同,仅系:
· ※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 ※资本不得少于二十五万比郎。
· ※股东大会仅须指任最少一位经理级之人员经营,不需指任理事。
第三种最适合外商设立公司之形态为外籍公司之分公司Branch Office,不受上述之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大会举行、管理规定等限制,惟该分公司之成立手续较费时间且须付之公司税(营业税)亦较高(非常驻公司税)。
三、奖励投资措施
自1990年起,比利时对外投资奖励政策业已部份地区化,目前各项奖励投资措施即可列为:
?中央政府减税办法
?地方政府投资奖励办法
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设于布鲁塞尔(首都)之办公室平均年度租费为每平方尺4,000比郎至8,000比郎,在其它都市或地区平均一年每平方尺为4,000比郎至6,000比郎。土地购价亦依据地区变化,工业地平均为一平方尺300比郎至1,000比郎,惟比京区办公楼一平方尺卖价可高达15,000比郎以上。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劳工供应及品质:
一般而言,比利时之劳工品质系属西欧最优良之一,工作效率及劳动生产力均属高,故多家欧、美、日汽车及其它公司都在比利时设有轿车制造或装配工厂。惟因劳工法规严格,加以近年当地及国际经济不景气,使70年代以来之失业问题迄今无法有效改善。
二、劳工法规:
比利时劳工法令可认定为严格及周延之法令,社会福利、医药保险、工资、工作时数、休假日数、工作环境及员工是否须参加工会组织等事项均包含在法律管制内(Loi du 27 Juin 1969及Loi du 3 Juillet 1978)。
为保护劳工之利益、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解决劳工争论等,除经由劳工法庭处理外,法律并亦规定各界雇主(企业公会)及有关员工组织(劳工组织)及政府有关单位间成立『国家劳工委员会』(Conseil National du Travail)、『联合委员会』(Commission Paritaire)、『工作环境安全卫生改善委员会』(Comitepour 1 Amelioration des Conditions sur les Lieux deTravail)、『企业委员会』(Comite d'Entreprise)等负责协调。
劳工法亦规定雇用50员工以上之公司应至少选派一位工会代表,监督及保障员工之利益。所有领工资或薪资之员工以及个体经营者(Self-employed)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该保险包括对员工及其直系子女之补助、医疗、退休养老金及失业金等。此外,雇主亦须在私人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赔偿险,范围包括工作中及往返工作时之意外险。
三、工资、工时:
非技术人员平均工资为一小时400至500比郎,文职人员平均月薪为89,250至100,500比郎。法律规定雇主每年支给员工十四个月薪资。
法律亦规定每星期工作时数不得超过38.5小时,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十八岁以下之员工不得任职夜班(即晚班8点至早晨6点)。时数一季不得超过65小时,加班费用应依照下列方式计算:
加班工作工资增加率及假日工作工资增加率:比国法律规定如果每天工作时数超过九小时或每星期超过四十小时即视为加班,每小时加班费至少为原每小时薪资加50%,如果为周末假日加班则每小时加班费至少为原每小时薪资加10%。
特别休假日:比国法律规定所有劳工及领薪人员每星期工作六日者工作满六个月有12天休假、满一年有24天,每星期工作五日者作满六个月有10天休假、满一年有20天。对于未满25岁刚毕业之学生如其于4个月内就业,即有权利比照一般休假规定。
除法律明文允许之情况、地区及行业外(例如观光地点及餐饮业),所有员工不得于星期天及国定假日工作。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
比利时的交通网密度高而多样化:
比利时为巴黎到汉堡,伦敦到法兰克福两条高速公路的交点。比利时的公路总长约为一万五千八百余公里,其中一千六百一十三公里为高速公路,主要高速公路有E17、E19、E40、E42贯通比国国境。
比利时是世界铁路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每一千平方公里有铁轨一百三十公里,与欧洲主要工业中心都有联系。
港口:
安特卫普港(ANTWERP):位于距北海岸四十公里之内陆,是比国最大海港、欧洲第四大港,世界第六大港口。
吉不鲁日港(ZEEBRUGGE):该港位于比国西海岸,为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重要转运站,目前正在扩建成为多功能港口。
欧司斯但达(OSTENDE):该港亦位于西海岸,由于铁路网发达,已成为英国与欧洲大陆人民往来之主要港口。
肯特港(GHENT):位于内陆,经由GHENT-TERNEUZEN运河可到达海边,为比国第二大港,经由肯特之内陆水道可通德国之莱茵河。
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s)的国际机场,已逐渐成为欧洲空运的辐辏;半径350公里的范围内,重要都市如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法兰克福、巴黎、里耳及伦敦等,皆在90分钟的航程之内。因此,有许多外国公司工商协会等之总部,以及欧洲共同体执委员(EEC Commission),部长理事会(EEC Council)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皆设在布鲁塞尔;许多国际银行亦设有分行,故以其优越之地理及发达之金融国际贸易业务活动,实为我厂商对欧拓展贸易之理想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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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贸易环境信息   
 
一、投资法令
瑞士对于外国人前来投资,并无任何单独之法律或行政上之规定与限制,所有与投资有关之法规或重要规定,均散见或隐藏于其它之法规当中(例如申请入境签证、工作居留许可、建厂土地取得、兴建厂房、营业许可等等),且多因邦区之不同,其规定之内容亦有差异。我国业者如有意前来瑞士投资,本处可视其需要提供协助,代为联系并安排拜会各邦主管投资业务之官员,洽商有关问题。
二、公司设立型态
大部份之瑞士公司系以Aktiengesellschaft(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AG)或Societe Anonym(简称SA)之形式登记设立,资本来源得以保密,最低资本额仅为10万瑞士法郎(以1996年7月17日之汇率算,约折合220万2,200元新台币,其中5万瑞郎须为现款),公司股票得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商业登记后,具有下列之权利及义务:
1. 公司名称受保护。
2. 公司必须登录会计帐及资产负债表。
3. 公司倒闭时应遵守瑞士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清算。
4. 票据交换之偿付亦应依据瑞士法令办理。
除上述之股份有限公司外,大部份之外国投资人系以控股公司(Holding)之方式在瑞士投资。此种公司又分成两类,一为纯控股公司,另一为混合控股公司。前者之资本百分之百投资于其它公司,因此利润完全免缴联邦税,至于各邦及地方税,则有各种不同程度之减免;后者则至少必须拥有资本额20%或200万瑞郎(约折合4,444万元新台币)之股本投资于其它公司,其利润方可享受减免税。至于外国股份有限公司欲在瑞士设立分公司,则有下列规定:
1. 有关在瑞士设立分公司之各项事宜,均应依据瑞士法律而办理。
2. 必须比照瑞士公司设立分公司办法,在瑞士办理商业登记手续。
3. 必须依照瑞士法律规定,登录会计帐及资产负债表。
4. 驻瑞士分公司之代表必须享有充分授权,并在瑞士设有固定住所。
由于瑞士对外国人前来工作居留限制严苛,且不易在瑞士置产,因此前往瑞士投资,宜与当地人士合作。
当前(1996年),成立责任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GmbH →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已逐渐成为最受投资人欢迎之趋势。
此一类型之公司,具有一己之法律人格,成立时即已认定其公司拥有某一定额之资本,一般至少需为二万瑞士法郎,最高不得超过二百万瑞郎,且此资本不得以上市股票之方式筹得。公司负债或倒闭时,即以此资本做抵押。
筹组公司时,至少须有两名成员参与投资,且每位出资人须于公司成立时,立刻付清其负责出资部份之一半(或以等值之物品充抵)。惟公司成立后之运作,可采「一人负责公司」之形态(Einmanngesellschaft)经营。公司业务领导干部中,至少须有一名在瑞士设有户籍。
瑞士之「责任有限公司」又与德国式之「责任有限公司」不同。其优缺点如下:
瑞士式GmbH之缺点为:
1. 组织结构较缺乏弹性;
2. 股权转让困难;
3. 投资人姓名不获保密之资格;
4. 公司信贷程度较易受到一般客户质疑(例如资本额不高等)。
惟若与「股份有限公司」(AG)相较,瑞士式GmbH之优点为:
1. 公司成立时所须具备之资本额较低,仅为二万瑞郎,且只须先付其半一万瑞郎(惟如于商业登记时将资本额报高,营业时较易取得客户征信时之信任);
2. 公司成立人仅需两名;
3. 无需外聘帐务审计事务所(Revisionsstelle → 一般多为Treuhandbuero或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其会计师所清算之帐务(AG于召开一年一度之股东大会时,其帐务必需事先经过外聘之帐务审计事务所认可后,提交股东大会追认通过);
4. 所有出资人及业务主管得为外国籍人士担任,惟其中至少须有一人在瑞士境内设有户籍(截至1991年为止,瑞士境内共有此类公司2,769家)。
申请成立GmbH,必须透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始具效力。其申请手续及流程包括:向银行成立投资资金专户、代填各种申请表格及送件、代为估报公司资产、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在政府机构之公报发布后始正式生效)、以及各种必要之公证手续等。其办案费用约为每小时120至200瑞郎之间,一般约为2,900瑞郎上下;一般之工商登记手续费约为900瑞郎之谱。全案费时约为2周。故委托申办全案,合计约需投下3,800至4,000瑞郎资本。
公司成立后,尚须为员工(如无员工则须为业务负责人即老板)缴交各种社会福利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责任险、火险、工作意外险等等,每半年约为4,000瑞郎之谱。会计帐则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代理。
三、奖励投资措施
就联邦政府方面,除前述第「参」项有关税赋优惠办法外,并无其它特别奖励措施。至各邦或各乡市政府,则视投资产业之结构及种类对地方繁荣所可能带来何种程度之贡献,而予以行政或税赋上之便利,以苏黎世邦为例,该邦并无任何具体之奖励投资措施。
惟位于瑞士德法语交界之新堡邦(Neuchatel),系瑞士钟表及微电子工业重镇之一,近年来不断积极鼓励外商前往投资设厂或成立办事处。该邦邦政府设有投资业务处,积极推动外商前往新堡投资已有十六年之历史,吸引500家以上大小外商前往该邦投资及设厂,成果丰硕,使该邦促进投资方面之业务在瑞士甚至欧洲享有盛名;而该处与世界各国当地之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财务顾问管理公司等联线结合成立之绵密信息网络(Network),乃系其推广业务之极重要利器。透由该网络,可以迅速掌握他国工商活动之最新动态及投资意向,足以夺得先机,及早进行接洽。此外,亦可藉由该网络提供已在该邦投资有案各外商之种种贸易机会,并协助渠等建立其产品在他国之行销管道。目前参与该网络之国家遍及五大洲:亚洲方面包括日本、香港、新加坡及韩国,并在巴基斯坦及印度建立联络网络,提供该邦厂商及外商拓展印、巴市场所需之各类信息。
鉴于亚太地区经济成长快速,该处利用前述之信息网络,积极与有意前来该邦投资之亚太地区厂商联系,目前已有多家香港钟表厂商前往投资设厂及并购,亦有日本及新加坡财团投资旅馆业;七年前该处派员访华时,曾委请国内「联鼎律师事务所」做为该邦在台之联络处,并将该邦投资环境简介译成中文,惟迄今仍未有台商前来投资。
该处强调向秉「一处服务到底」(One Stop Shopping)之理念,由投资可行性分析、经营规划、介荐合资对象、厂房及办公室之租赁,乃至员工之招募,投资厂商居留许可之申请、及子女教育等,均可由该处出面代劳。且除必要之手续费外,其它杂项均为免费服务。此外,该邦政府对外商所提供之优惠税率及长期低利贷款,制造业可享有5至10年之免税优待,控股公司则可完全免税,其它行业之营利所得税为11%,低利贷款之利率则在2%。
另,该处目前亦以吸引外商前往该邦设立「欧洲协调中心」(CoordinationCenter)为对外宣传之诉求,鼓励外商善加利用该邦优越之地理位置及设施,为其母公司在欧洲市场推展行销、管理、及集资等活动。
至于外商在该邦投资为数最多之产业业别、申请流程、及所需时间等细节,据该处告称次:
约三分之二外商系以投资于服务业(如贸易、财务顾问、及控股公司等)为主,另三分之一则多投资于制造业(如高科技产业、钟表及珠宝奢侈产品、高附加价值产品、及自动化设等)。前往投资之外商,如与该处签署委托书(Letter of Commitment),该处则可出面先行代为申请公司名称之核准(通常需时一至两周),继之委请当地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向联邦政府相关负责单位提出申请审核之手续,俟核准后(约需时四至六周),该处则进而协助投资厂商觅租办公室及觅聘秘书(各约需两周)。故自提出申请开始,至公司成立并正式运作为止,总计约需一至三个月时间。投资成本方面,一般中小型公司初始营运,约须投入资金12万至20万瑞郎之谱(约折合新台币266至444万元)。
四、投资限制(不允许投资行业)
瑞士为一工商自由、市场及资金均属开放之国家,基本上对于外人前来投资之种类及行业,并无明文规定,均由投资人视实际需要而自行决定。惟根据瑞士一般之状况判断,多以微电子、光电、信息等高科技、附加价值高、且无污染之产品最受欢迎。
五、投资主管机关
外人前来瑞士投资,需向拟投资地区邦政府「职业劳工厅」(KIGA)所属之「劳工局」(Arbeitsamt)提出就业申请许可,或向该邦邦政府警政厅外事警察局申请入境居留及工作许可签证。上述二者,只要取得其一,即可在瑞士自由开业。另土地之购取,亦须经由有关主管机关之批准。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如同前述,外国人如欲前来瑞士投资开业,均被视同「拟前来瑞士就业」,须于入境之前,向邦政府劳工局申请就业许可。该局就申请投资之内容(例如从事何种行业等)延请专家审核,核准与否,主要端视该业是否为瑞士所需、以及从业人员是否为瑞士所欠缺之专才、能否因此而增加瑞士就业机会等等而定。一般审核所需之时间约为一至两个月,规费约在一至二百瑞郎之间。如获审核通过,该局将全案移会外事警察局,由外事局根据联邦政府每年核发该邦「外国人入境瑞士居留工作配额」之数目,斟酌核发入境居留许可签证。由于主管审核之机关众多(视投资之类别而定),故国人如欲前来瑞士投资,宜透过当地律师及会计师代办,较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七、土地成本
瑞士全国共有26个邦,每邦之内又分乡、市、镇、区等小行政区,实施地方自治,此类小行政区一般通称为Community,全国总数超过3,000余,每一行政区均有自己之行政组织及财税系统,基本上每一行政区均依联邦及邦政府法令对该区土地做详细之规划,住宅区、商业区、商宅混合区、工业区、及公共设施等不同用途之土地均有清楚之划分,故所谓之「工业用地」,事实上全国到处皆有;至其土地或厂房之取得及租用,则须按照拟投资地区之有关法令办理。近年来由于瑞士经济发展快速,因此工业土地之取得已愈形困难。
瑞士朝野在国境之内,规划下列两类区域,做为便利工商发展之基地:
(一)科技园区(Technology Park)
科技园区主要系开放予从事研发之厂商设厂之用。目前瑞士所设立之科技及研究园区,计有下列数处:
1. Yverdon科技园区(Y-Parc) 私人企业出资75%,政府出资25%,1988年起营运,1990年完成之新址占地9,000平方公尺。
2. 小型科技园区(Techno-Pole Sierre SA) 由私人企业经营,Sierre地方政府参与股份,并由联邦政府资助,1989年起营运,1990年占地2,000平方公尺,1995年将扩充为8,000平方公尺。
3. Ecublens科技园区(Wissenschaftlicher Park in Ecublens) 由瑞士联邦理工学院洛桑分校提供土地,并由一私人基金会出资营建,1992年完工,第一期占地31,000平方公尺。
4. 苏黎世科技园区(Technopark Zurich) 由私人企业Sulzer/Escher Wyss基金会提供研究及商业用地,1993年3月25日正式开始营运。该园区建立所需之资金,几全由民间业者自行筹措,公家部份仅由苏黎士邦政府补助25万瑞郎。该园区当初设立之构想,系在结合学界(尤其是苏黎世瑞士联邦理工学院)及产业界,将科技研发之成果加速转移至实业产销之运用上。整个园区位于苏黎世近郊之工业区内,占地总面积7万6,000平方公尺,其营运重点除在开发高科技产品外,并提供优惠租金(每平方公尺年租仅在270瑞郎左右),以协助新兴业者或发明人创业。所谓新产品,并非仅指其创意新颖或科技层次高而已,更要求其能为市场接受、达到投资量产行销以求成本回收、进而获得利润为目标。
5. Bern-Bumpliz科技园区(Technopark Bern-Bumpliz) 系由伯恩邦政府所资助之民间企画案,1992年开始营运,占地面积5,000平方公尺。
(二)自由贸易区
瑞士共有19个自由贸易区,其中4个位于巴塞尔(Basel),3个位于日内瓦(Geneve)、2个位于苏黎世(Zurich)及圣马嘎列腾(St. Magarethen),其余分别位于阿劳(Aarau)、伯恩(Bern)、佳梭(Chiasso)、洛桑(Lausanne)、圣佳伦(St. Gallen)、布礼格(Brig)、布克斯(Buchs)及嘎殿扎(Cadenzza)。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劳工供应及品质
瑞士教育发达,制度完善,尤重职业及专业训练教育,各行各业之员工在结束「学艺」(职训)之后,均先取得「适业证书」始正式就业,故瑞士劳工素质具备独特之优良传统。从整个教育类别(国小、初中、职教、高等职教、专上)分布观之,1994年瑞士全国共有135万2,165名学子;接受初、高职教育之学生人数占瑞士全国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总人数55.2%,系为瑞士各行各业最重要之人力资源。接受专科学校教育者占10.9%,大学高等教育之学子则仅占全国总学生人口之13.3%。
1995年瑞士全国劳工共有378万3,000人,占全国总人口53.6%,其中从事农林业者15万4,000人;从事能源、水利、食品加工、纺织、成衣、木工家具、纸张、印绘、鞋类、及皮革业者,合共32万4,000人;化学及塑料业合占9万8,000人;制造业(包括五金加工、机械、交通工具、电子及电气、钟表及珠宝等)合占38万3,000人;贸易业占51万3,000人、银行及保险业合占21万3,000人、餐旅业22万人、公务员16万人、其它服务业者25万4,000人。外劳人数有97万6,000人,占就业总人口13.8%。
根据 1995年年底之统计显示,该年瑞士失业率高达 4.2 %,共15万3,316人,已较1994年之17万1,038人(4.7%)减少甚多。惟近年来瑞士高级专业劳力市场有逐渐枯竭之虞,若干行业如餐旅业等劳力市场亦呈供应不足之情况,且瑞士政府严格限制外籍人士入境工作及居留产,此为瑞士投资条件缺失之一。另一方面,由于高等职教及大学生人数之成长速度较就业人口之成长速度为快,乃造成每年受过良好职训或大学教育之高素质人力资源对人力市场呈现供多于求之现象,然事实上却反有无数企业不时慨叹中、高级主管人才之不足与难求,凡此皆易令人滋生矛盾不解之叹。惟若深入研究,则不难发现上述供求失调之原因不外:
1. 供才方面-由于当今之产品皆要求溶入更多更高之科技内涵,而当前瑞士各类教育系统皆无法及时因应并与之相配合,例如就科技新知方面师资之再深造再训练,往往缓不济急,非短期之内可以见效,亦因而直接影响高素质人力之培育。
2. 求才方面-由于面对日益剧烈之国际竞争,业者只有从大力提高产品品质着手,在在急需高素质之人力及人才。
(二)劳工法规
较重要者有下列三项:
1. 意外保险法 该法规范之重点在预防职业意外及职业疾病之发生,举凡建筑物、安装机器设备应注意之安全措施、施工方式、工作环境卫生、工时规定、童工及女工之保护等等,均有详尽之规定,以期彻底保障劳工之工作安全。
2. 工作法 该法所涵盖之范围有三:
1. 采取防范措施,维护员工健康-严格规定员工之工作环境卫生(如工作场地、工作设备、工作方法等)及工作时间。
2. 审核业者提出之企画申请案-业者筹备开业期间,必须将企业之规划内容送交有关主管机关审理是否符合保护受雇员工之法律规定。
3. 核准业者工作时间之长短。
3. 联邦工业手工艺业暨交易工作法第三号施行规定(ArGV3) 对于制造业界之生产或工作场所应如何规划,均有详细规定(如房舍营建之方式、交通及逃生路径、照明设备、室内气温、噪音之防止、工作场所之设计、生产设备、机器、储仓、休息及更衣室之规划等等)。
(三)工时、工资
1. 工时: 瑞士劳资和谐,人民工作勤奋,极少罢工、怠工等情事发生。1995年平均每周工作时数为41.9小时(1992年为42小时,系西方国家中之最高者)。其中加工业(例如食品、纺织、家俱木工、印绘、化学、金属加工、电子、钟表珠宝、机械及交通工具、光学等)每周工时自40.5至42.4小时不等;营造业为42.5小时;服务业(包括大盘进口商、零售商、餐饮、修理、铁路、通讯、金融、保险、公务员等)每周平均41.9至42.3小时不等。在瑞士,法律明文规定星期日、例假日、以及夜间均不准工作(餐饮及演艺等特种营业除外),惟业者可视情况向有关主管单位申请特许。
2. 工资: 瑞士平均国民所得占世界第一位,工资亦为世界最昂者。其1995年国民平均所得为3万9,753美元(注:此为瑞士联合银行1996年4月所作之暂估值)。而一般平均薪资(只统计至1993年),名目上为4,898瑞郎(以1993年之年平均汇率换算,折合3,538美元)。其中男性6,250瑞郎(以1996年7月之汇率换算,约折合5,200美元),女性4,299瑞郎(以1996年7月之汇率换算,约折合3,582美元);按业别分,制造业及加工业名目上之平均工资为4,792瑞郎(折合今之3,993美元),营造业 4,813 瑞郎(折合今之 4,010 美元),服务业 4,997 瑞郎 (折合今之4,164美元)。 另各业业者每年均根据物价指数调整工资,1995年调幅为1.3%,1994年为1.5%,1993年为2.6%,1992年为4.7%,1991年为6.9%。
(四)劳工福利
瑞士系一极为重视劳工福利之国家,作息时间均制度化,员工每年除一般例假日外,尚享有四至六周之带薪休假(长短视年龄而不以年资而定),每年年底并加发第十三个月薪为年终奖金(试用期间按规定亦应依照比例发给)。
此外,雇主并须依规定负担员工第一及第二退休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子女补助费、工作意外保险费、保险公司行政手续费等费用之半数(合计约为员工月薪毛额13%至15%左右),故员工每名子女可由各邦政府发给100至260瑞郎不等(各邦所规定之数额不同)之子女补助费。
九、公共设施之费率
瑞士为一高度工业化之国家,各项基本建设十分完善,水利资源丰富,故水电之供应向无匮乏之虞。卫生状况极佳,无传染病,任何食品及自来水均可放心食用。电源规格为A、Cycles、220/380Volts、1.3 Phases、2、4、4 Wires,插头均为圆柱形。
邮电通讯均为国营。瑞士地处欧洲心脏地带,对外交通十分发达,航空方面,北有苏黎世、南有日内瓦两大国际机场,另有国内航线飞往瑞、德、法三国边境之巴塞尔(Basel)及南部义语区之卢加诺(Lugano)。此外,火车路线四通八达,由瑞士任何城市上车,均可经苏黎世或巴塞尔、日内瓦等转往欧洲各大主要都市。
教育方面,由于瑞士行联邦制度,各邦自主及立法之权限颇大,故教育制度亦同中有异,各语区之教育均见其自有之特色。瑞士盛行职业训练教育,一般人初小毕业后,多从事学艺或进入职业学校就读,全国仅有10所大专院校(分散于7个邦)。另有许多私立中小学校,教学严格、管理完善,提供膳宿,惟收费昂贵,近年来国人望子女成龙成凤心切而将子女送来此等学校寄读之人数,已日渐增多。在瑞士德语区获邦政府教育主管单位正式认可并以英语教学为主之外侨学校,目前所知计有苏黎世2所及伯恩1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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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贸易环境信息   
 
一、投资法令
(一)前言
外人来英投资与本地的企业待遇完全相同,英国政府部门如贸易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 Industry)及教育暨就业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所制定的法规对投资者影响很大,唯一般对工商业的监督大部分委由非官方的机构或自律性组织(Self-Regulating Institution) 如有关公会、伦敦证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及伦敦金融购并小组(City Takeover Panel)来执行。
英国全国工业总会(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dustry)及劳工联盟总会(Trade Union Congress)亦分别代表资方及劳方的利益常和政府讨论有关工商政策,协助政府制定有关法律。
英国就业部是负责人力政策及劳工关系,也负责协助提供就业服务及鼓励劳工训练,这些政策通常是由人力服务委员会(Manpower Service Commission)制定及执行,委员会并能依法对工商业执行劳工训练之方式予以监督及指导。
劳资发生纠纷时,就业部可协助成立调查小组帮助解决,或由劳资双方请求调解仲裁服务处(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简称ACAS)调解,该服务处是政府资助的独立机构,公信力极高,对弭平劳资纠纷贡献至钜。
英国对有关公司组织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包括注册有限及无限公司。而注册有限公司又分为公开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 PLC)即股票上市公司及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即非上市公司),其它尚有由国家法令特许下成立的公司如英国核子燃料公司。公开有限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并无太大差别,唯公开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本(Authorised Capital)不得低于五万英镑,实收资本最少须一万二仟五佰英镑,另公开有限公司系为股票上市公司,故对股金、红利、会计年终报表等方面要求均很严格。公司的名称也有限制,尤其是含有皇家(Royal),政府名称、国际、政治等特殊目标的名称,贸易工业部都可能禁止其登记使用。
某些行业如银行或保险业尚须取得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 英国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核准。
(二)专利、设计、商标及著作权
英国是欧洲专利协议(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会员,如果是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后注册的专利,包括欧洲其它国家的专利权,专利权可授其最长期限为廿年,期满不能再延长。如申请专利权后而未使用,第三者亦可取得执照注册以后使用之。第四年须至专利署(Patent Office)缴更换费以保持专利权,然后每一年须到专利署办理更换一直到廿年到期为止。
商标注册后可予无限期的保护但须按时办理延长,商标授予后七年,若拟再保有则须申请延长。
著作权采创作主义不必登记或缴纳费用,一般著作权有效期限是采对著作权人终身保障并及于身后五十年。
(三)反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如某些公司之间有合约自限彼此之间竞争,划分商品销售地区及销售市场,此种情形可能造成垄断,为防止垄断以及限制竞争性的行为,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可能将垄断情况向贸易工业部所属的垄断暨合并委员会(Monopoly & Merger Commission)报告,请求调查。如发现确有垄断行为,公平交易局可宣布该契约无效。
二、公司设立型态(适用外人投资之公司型态)
商业组织型态分为五种:
(一)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ies)
英国有限公司分为私人及公开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大部分的英国公司均系 此一型态,不可公开募股。
公开有限公司可向大众募股,因此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与管制。
设立有限公司的手续并不复杂,申请时发起人应准备以下文件:
· 公司备忘录(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公司备忘录应说明下列各点:
o 公司名称(公开有限公司需包括Public Limited Company或缩写为PLC)
o 公司注册地点(公司可用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地址或公司营业地址)
o 公司目标及营业范围
o 说明股东有限责任范围
o 资本额及股数
o 公开公司需说明是公开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公司章程基本应包含下列各要点:
o 股东权利
o 说明股东能否转让持股或认购新股
o 股东大会程序
o 董事权利及责任(包括借贷权利)
o 分红及准备金
· 公司注册地址表格(Registered Office-Form 287)地址需在英国境内。
· 公司董事及秘书详细资料表格(姓名、住址、国籍、生日、职业等 Form 10)及他们的同意委任书。
(注:在英国公司法下,秘书并非一般的秘书,而是董事会的执行书 记,担任董事会会议纪录及承办公司法的有关事宜,类似我国的主任 秘书)。
· 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宣示书(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Form 12)发起人将以上文件及五十英镑登记费向公司注册处(Company House)缴交即可合法成立。
公开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本额,最低是五万英镑,实收资本额最少为一万二仟五百英镑(登记资本之四分之一)。私人有限公司之登记及实收资本额并无规定但必须至少有两位出资股东,董事人数不拘,股东或董事不一定须为英国公民,担任公开有限公司的董事年龄限制在七十岁以下。
公司每年须将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会计年终表(Annual Return Form 363)陈列公司注册处(Company House),这些报表可让大众查阅。
(二)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无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无限公司不必将年终的财务报表向公司注册处(Company House)呈请备查,但若该无限公司为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则仍需将财务报表送达公司注册处备查,一般言,此种公司型态对外国投资并不适合,大多数外国公司在英国营业的子公司是以有限公司方式成立。无限公司成立手续完全与有限公司相同。
(三)合伙(Partnership)
合伙经营是受英国一八九○年的合伙法的管制,一般来说,合伙人数不能超过廿人,如系无限合伙则对全部债务都负个人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事业,直接参与经营的合伙人须对债务全部负责,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的责任则仅限于其所投资的股份金额为限。
(四)共同投资或合资(Joint Venture)
外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合资在英经营,大多数采取有限公司或合伙方式,为慎重起见,投资者应对合资对象之业务及财务状况先予调查,为免日后有所纠纷,投资者可接洽英国投资局(Invest in Britian Bureau,IBB)或公司注册处查阅有关资料。大多数的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都能办理调查。
(五)外国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Branch or Representative Office)
一般外国公司在英国设立分公司手续简便。
分公司设立后,其经营业务与英国公司无异,就分公司之名称而言,如果在英国已成立的本地公司认为其名称与外来公司名称相同,则本地公司能到公司注册处反对该公司用同名称设立,英国贸易工业部可在十二个月内注销该新公司之名称。
分公司在英国设立营业办事处一个月内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供下列文件:
· 一、一份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该文件须经公证。
· 二、一份证明公司董事、秘书之姓名、地址、国籍、出生年月日及职位的文件(Form 691)
· 三、经授权可代表公司收转法律性质文件之人员(须住在英国)的姓名及地址(Form 691)
· 四、在英国营业地址(Form 701)
· 五、该外国公司整个集团(含其在英国境外之所有机构)之资产及负债
· 表及有关财务报表(Form 701)
上述文件均须用英文,其中前四项如有变更应在廿一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处。
该外国公司必须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三个月内,向注册处申报会计年终报表,此报表应包括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而不只限于分公司之会计报表。
三、有关境外人士申请在英国投资事业的相关规定
外国人拟在英创立事业的投资额至少为廿万英镑,申请者必须提出拥有该项现金的证明,同时申请书中必须说明下列各项:
· 拥有自有资金。
· 资本投份必须与该事业的预期收益成比例。
· 必须有承担企业责任的能力。
· 必须全职照顾该事业。
· 该事业确有投资的必要或市场需求。
此外,申请者必须提出下列文件:
· 新创事业部份
o 证明新事业确有获利的可能,足以支持申请者及其眷属的生活所需,无须社会福利援助或其它工作机会。o 新事业至少须提供两名全职工作机会予当地就业市场。
· 接管或取得既有事业部份
o 证明申请者未来的获利或股利收入足以支持申请者及其眷属的生活所需,无须社会福利或其它工作机会。
o 接管事业过去两年的经会计师签证的会计报表及公司现况的书面说明。
o 证明该事业将至少须提供两名全职工作机会予当地就业市场。
以投资方式申请在英居留的申请时间一般为六个月,若获许成立,则给予申请者十二个月的居留签证,期满前可申请延期,但申请时必须证明以下数项:
· 申请者确已投资至少廿万英镑于该事业。
· 新事业已开始营运。
四年之后,申请者可申请在英居留,但须缴交前三年的公司会计报表,两名全职员工的雇用证明及第四年的预估会计报表。
申请者的眷属(包括配偶及不满十八岁的子女)将可比照申请者取得居留身份,通常配偶可以在英工作。
新创事业必须提出企划书(business plan),其内容包括:
· 自有资金证明。
· 营运内容。
· 未来提供的就业机会。
· 财务规画。
· 预估营运数字及损失。
· 营运成本估算(包括薪资及行政管理成本)。
· 其它支出及说明。
四、奖励投资措施
(一)全国性奖励
为鼓励企业发展新技术、新加工方法和新服务项目以加速这些先进技术的运用,政府采取奖励措施协助新进科技的合作研究计划及提供训练。
申请政府科技研究补助的公司须说明:
· 研究计划如无政府协助公司本身就不能进行或须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 研究成果具商业用途。
· 研究计划所获成果的利益不低于补助价值。
· 先进技术计划(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me)
这项补助是鼓励在产品未上市竞争前进行合作研究,目前符合条件的研究计划包括先进的机器人、海洋资源、超导性电子、镓砷化物等,研究计划至少须有三家独立的公司或组织参加,其中至少两家可利用研究成果,政府可支付高达研究计划百分之五十的费用。
· 一般工业合作计划(General Industrial Collaborative Project) 补助的目标是鼓励许多公司尤其是小型及中型公司参加合作性研究计划,这计划若只有独立公司合作研究则须至少三家公司参加,其中二家能利用研究成果。这项奖助金可通过与政府谈判对符合条件的费用最高50%的补助,补助金可能会以递减形式发给,例如第一年予符合条件费用的二分之一,第二年三分之一,第三年四分之一。
· EUREKA计划
计划主要的目标是鼓励英国公司与欧洲共同体及其它欧洲伙伴国家的公司一起共同研究及发展工业性之科技项目,俾使英国公司能充分获取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利益同时也加强欧洲整体技术能力。英国工商部透过广泛的信息网络,在英国或其它欧体国家帮助寻找合作伙伴,并鼓励英国公司在每一EUREKA研究计划中能起领导作用。
· LINK计划
为鼓励工业界与大学及工艺学院共同研究工业所需相关的技术,特别是在高级半导体、光纤产品、精密合成材料、生物遗传工程、工业量测仪器等方面之技术,政府可支付百分之五十的各项符合条件费用,如果初期对研究计划之商业的潜力无法肯定时则在开始阶段研究的费用补助可超过50%,但是补助总额仍不能超过费用的50%,如果每一LINK计划涉及数家公司和教育机构,则每一项目至少有一个公司和一学术机构共同参加。前述的奖励措施适用于所有规模大小不同的公司,政府尚另有对小型公司的特别奖励如SMART计划,主要是鼓励小型公司进行研究发展,申请公司的员工总数不超过五十人,补助金是各项费用的70%。另为奖励出口,英贸易工业部之海外贸易推广局(British Overseas Trade Board)对推广出口提供补助及有关服务,如补助市场研究费用、参展费用、提供市场商情、产品商情、协助寻找海外市场代理商。
(二)地区性奖励
英政府为鼓励投资者至某些特定地区设厂投资以达区域均衡发展及解决某地区严重的失业问题,故提供优厚的地区奖励措施。位于这些受援助地区(Assisted Area)的投资事业,补助金系分期支付,通常系逐年根据投资计划进度与雇用员工数来支付。
已在英设立的中小型公司若需设计、品管、技术、管理、生产、行销顾问咨询服务,则可向贸易工业部申请补助50%的顾问费,有时甚至可获高达费用2/3之补助。
另在某些经济衰退地区,如所谓的企业区(Enterprise Zone),政府更予优厚的税赋及简化的行政手续以吸引投资,主要奖励措施为:
o 在企业区内营业不必缴地税(Uniform Business Rate为地方税之一种,用于地方公共支出,目前系每一企业及每一成人均须缴交)。
o 如企业投资中包含工商建筑物可获100%折旧以扣减公司税。
o 另在该企业区内各项投资行政手续较为简化。
自1981年起全国共有36个企业区,这些企业区的优惠措施系有时间性的,有的地方为期为10年,至1991年即终止,故投资者对有关在企业区的奖励应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或专业会计师查询。
(三)北爱尔兰区特别奖励
由于政治宗教等因素使北爱尔兰地区经济衰退,目前系英国失业率最高地区,故英政府对前往投资者提供极优惠之奖励,重要奖励措施如下:
o 工业发展奖励金,予投资者投资工厂建筑,机器资金高达50%的资助。
o 在企业草创初期对创造之工业机会予以雇用奖金。
o 有关厂房若系租赁则在5年内可免付租金。
o 利息减免奖励金在帮助投资者偿还贷款利息,为期7年,前三年免计利息,后四年的利率系较一般利率减3%。
o 政府并设劳工训练中心免费为企业提供对劳工的训练。
(四)自由贸易区(Free Zone)
英国目前在利物浦、南安普顿(Southampton)二海港及伯明翰飞机场附近设有自由贸易区,在区内可免税存放进口货物或予再加出口至海外不收任何税捐,唯区内货品拟由自由区运往英国其它地区销售则需缴关税及销售税。
(五)职业训练奖励
英国就业部、贸易工业部、及工商界在全国各地成立地方性的训练及企业协进会(Training and Enterprise Council简称TEC),从事协助劳工训练,目前在英格兰、威尔斯共有82个TEC,苏格兰有22个TEC。
(六)有关欧盟所提供的奖励
除英国政府对投资者予以各种奖励措施外,欧洲经济共同体亦透过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以及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Steel Communtiy, ECSC)提供低利贷款予投资者。
欧洲投资银行:为资助某些地区性的发展或为欧洲共同体之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工业或基本建设项目之投资提供贷款,贷款金额可高达某一项目的固定资本之50%,但以100万英镑为限,偿还期限通常为七至十二年,利率固定,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至于借款人的国籍在法律上之地位如何,并非为考虑可否核贷的原因。
欧洲煤钢共同体:向有关煤炭、钢铁业之投资者提供利率贷款,而其条件为投资计划要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贷款期限为8年,贷款系以各种货币提供,每年付息乙次,通常前五年不还息不还本。
四、投资限制(不允许投资行业)
祗要符合有关法令规定,任何人均可投资,故无针对外人投资限制之行业。
五、投资主管机关或有关服务单位
Invest in Britain Bureau(英国贸易工业部下之投资促进单位)
英国投资局,简称IBB。于一九七七年成立,主要的宗旨在协助国外投资者于英国境内觅得据点设厂,成立迄今,英国投资局共吸引了四千万项投资计划,同时亦发展出协助?准投资者?的最佳专业技术。英国投资局的海外业务则是透过英国大使馆,高级专员公署及总领事馆执行,目前在中华民国的代表处是英国贸易文化办事处(British Trade and Cultural Office; BTCO)。
另外,各地区政府亦均有投资促进单位:
o 北英格兰投资发展局(The Agency for Development in The Northof England)
o 英格兰地区投资业务处(English Unit ─系贸工部下之直属单位)
o 威尔斯发展国际部(Welsh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WDI)
o 苏格兰投资发展局(Locate in Scotland; LIS)
o 北爱尔兰工业发展局(Industrial Development Board; IDB House)
此外,各地方政府下亦设有专门吸引及协助外来投资的单位,为厂商提供完整的信息及服务。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一般而言来英投资厂商均应先了解英各地区投资环境并与各地投资促进机构商谈可获何种资助,若系新设工厂可增加该地区就业机会则不但可获地区性税捐减免,并可向英贸易工业部申请补助金,惟该部会要求投资人提出详细营运计划以评估对英经济贡献之重要性俾具以决定补助金多寡。决定投资后则须向公司登记处(Company House)、税捐处办理公司、税务登记。唯此等程序通常委由会计师或律师代办、若公司型态投资则最少须股东二名但不限国籍。
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一)一般工业用地
各地区不同,差别极大,唯一般而言工业区用地每英亩约在3-10万英镑间。
以「英格兰北部」为例
· 购地成本:
具有公共服务设备:
每英亩(0.4公顷)£25,000至£80,000(每平方公尺£6.18至£19.75)无公共服务设备:
每英亩(0.4公顷)£15,000至£30,000(每平方公尺£3.70至£7.40)租赁数额等于全年土地成本数额的大约10-15%。
· 典型建筑物成本:
o 货仓每平方?£18至£30
o 制造场地每平方?£20至£40
o 办公室每平方?£35至£75
· 典型租赁成本:
依所需要的面积,地点和规格素质而定租费。一般租金是以年租金表示。
每平方?£1.50至£3.50(每平方公尺£16.15至£37.60)
办公室每平方?£7至£12(每平方公尺£75至£130)
与伦敦区比较:
外伦敦办公室平均每平方?£20
内伦敦办公室平均每平方?£30
(二)工业特区
受协助区(Assisted Aread)的特殊优惠。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劳工供应及品质
英国目前全国就业人口约为1,655万,这些劳工均为技能优异,适应性高及调配性强的优秀劳工,对革新与改变亦抱持欢迎的态度。在劳工的教育及训练方面,小学和中学教育均由政府资助的学校免费提供。英国全国共有超过二千五百家独立的付费学校,全国性的课程安排将确保所有的学生在主要课程上获得相同的教育背景。
在英国许多主要城市中,亦有许多国家所设立的侨民学校。
在1990年,每五名学生便有一名接受高等教育,此一数值在1980年时为每八名学生中即有一名,至公元2000年时,此一数值将可达每三名学生中即有一名。在1990年至91年间,共有约三十七万名全职的本地或海外学生就读于英国大学及技术学院。英国政府在规划教育时,亦承诺要迎合工商业的需求,此一趋势亦造成教育逐渐倾向科学性、科技性及职业性。
总结:英国劳力充沛尤其近二年来失业情形严重,故劳工易找,又以英国国民义务教育系至16岁,且一般民众守法性高,故人力品质甚优再加上英国不参加欧体「社会宪章」(social charter)故就劳工方面最有利资方。
(二)劳工法规
工作合约及保障
每位雇主在受雇人工作13周内须发给其一份有关工作条件的合约,唯每星期工作少于十六小时的临时工人则无须发此合约。
合约内容应说明工作名称、职位、薪水、年假、病假及生病补薪、离职通知期限等事项。
一般而言,员工在工作一个月后,雇主若拟解雇,则须在一周前即先予 通知。工作四年后若拟解雇,则应在三个月前即予通知。女员工产假 期间原来的工作须予保留。
资遣费
如果员工被裁员,应发资遣费,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龄 资遣费
十八岁至廿一岁 服务年数×每星期工资×50%
廿一岁至四十一岁 服务年数×每星期工资×100%
四十一岁以上 服务年数×每星期工资×150%
计算资遣费的最高金额每星期是一百九十八英镑,如果受雇人数少于10人之小企业,上述资遣费可向政府索回35%,剩余65%可当作营业支出自应缴税款项下扣除。
如雇员是不公平的被解雇可诉诸法院要求雇主赔偿,赔偿可达一万英镑,另加十三至二十六周的工资(每星期最高工资限制为一百九十八英镑)同时如解雇的原因是因种族或性别歧视,赔偿金额可高达廿六至五十二星期的工资(但最高至一万二百九十六英镑)。
雇主如要解雇员工宜先考虑下列各点:
· 解雇是因实际情形所必须,而不是借故裁员另聘新雇员代之。
· 解雇须按公司内部已订之一定程序进行。
· 如受雇人员有工会代表则劳资双方须事先洽商。
· 公司内部已不能供给适当的替代工作。
· 不可因种族或性别歧视而予解雇。
社会保险及养老金
每位受雇人都缴纳个人的社会保险金,雇主也须另外加付相对之社会保险金,雇员生病雇主仍须付雇员薪水,惟每年至多付二十八天的病假薪资,雇主也可向政府申请补还部份支付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
一般情况,所有的受雇人员都须参加政府国家养老金计划,这养老金计 划须付上最低薪水的4%,另雇主亦须为员工缴付4%。
(三)工资、工时
工资率及工作时数
英国没有全国性的最低工作时数及工资限制,劳工工作条件一般而言系由雇主与劳工组织磋商而定,有时政府会设立工资评定协会以决定该产业最低工资工作时数及工作的条件,这些产业包括零售、旅馆、餐饮业和制衣业。年休假亦无硬性规定,但通常至少四星期。一般基本工时为每周34~40小时,一周工作5天。
如工作方面对种族、男女、或是婚姻的歧视都是违法的,在工资平等法下规定对妇女的工资及工作条件在相同的工作下不得有歧视。
对工作若有歧视员工可要求赔偿。
下表列出各职位之平均薪资水准:
职  位 年   薪
董事总经理 25,000-50,000镑+汽车+绩效奖金
财政经理 18,000-30,000镑
制造经理 17,000-28,000镑
物料经理 15,500-22,000镑
人事经理 16,000-23,000镑+汽车
生产经理 17,000-21,500镑
制造保养工程师 12,000-19,500镑
业务经理 21,000-27,500镑+营业绩效奖金+汽车+或业务佣金
熟练工程工 7,300-10,800镑(包含奖金及轮值补薪)
近年来英国工资的年平均成长率为3.25%
九、公共设施(如水、电、电讯、交通运输)
英公共设施颇佳各项交通运输、电讯均十分便捷自由,水电供应不虞匮乏,公铁路网绵密。至世界各主要城市均有直航班机,另英法海峡海底隧道1994年通车后仅需半小时即可越海峡抵法境,至欧洲大陆更为方便。
捷克 贸易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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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外人参与企业投资的法律规定是依据自1990年5月1日生效的1990年第112号法案──合资条例。其它重要的投资法案包括有关合资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104号法案;有关与国外经济关系修正案──1990年第113号法案;有关外币的修正案──1990年第109号法案;有关本国人民的私人企业法案──1990年第105号法案;及经济法修正案──1990年第103号法案。
二、公司设立型态
根据捷克商业法(Czech Commercial Code)之规定,在捷克境内可以下列型态设立之公司进行商业活动,以「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为较普遍之公司型态。
·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 合作社(Co-operative)
· 其它型式之合伙企业(Limited, General commercial-unlimited)
· 外国公司之分公司(Branch office of a foreign company)
(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设立:
由一人(含)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以合伙人名义所设立之公司,公司设立章程应具备正式登记之公司名称、合伙人性质(包括法人;如为外国法人,则需出具外国公司所在国或地方商业登记单位之文件)、公司营运业务范围、设立资本、公司设立发起人之姓名及住所(如为外国人需取得居留证明文件);公司设立之申请需经由全部股东之签署。
· 公司设立资本:
设立股本最低为100,000克朗(约合3,450美元);如以二人以上(含)股东之企业,则每一股东至少实付其登记股本30%之资金且各股东实付股本之总金额至少须超过50,000克朗;如公司为独资企业,则需足额股本始得登记设立公司。
· 准备金:
需明订于公司章程中;每年至少需提拨公司净利之5%作为准备金(惟该公司有获利之第一年为10%),提拨至公司章程规定之数额止(惟至少须为资本额之10%)。
(二)股份公司
· 公司设立:
其设立无人数之限制;合伙人得签订公司合约(FoundingContract)设立股份公司,另合约中需有经地方主管机关之许可文件。如由唯一法人设立股份公司,仍需具备公司章程(Founding Charter)。
· 公司组织:
董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系由股东大会选出;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如在地方法允许下,监事会亦可指派董事会成员。公司员工超过五十人,则至少三分之一监事须由员工选出。监事会成员可包括员工代表,惟不得超过董事之半数。董事会为公司之法定主体,除交由股东大会决议之事项外,决定公司一切事务。外国自然人如登记为公司代表人,必须具备捷克居留许可。
· 公司股票:
股份公司章程允许发放给员工股票,惟以票面价值无偿配发与员工之股票不得超过股本之5%,该股票仅能在员工之间转让。优先股在商业法中之规定十分扼要,仅明订股利之优先发放,其发行之总票面价值不得超过股本之半数。股份公司亦可发行债券,最高可达股本之50%。
(三)外国公司之分公司
· 公司设立:
捷克法律要求外国公司之分公司需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载明其计画营运之业务项目,且该分公司仅能从事商业登记申请书上载明之业务项目。该分公司负责人须为捷克籍或持有效居留许可之外国人,该分公司之母公司所在地适用之法律亦适用于该分公司内部事务之管理。
· 商业登记:
依据现行捷克商业法规定,所有捷克境内之企业(包括办事处)皆须办理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为一份公开名单,由地方法院保管。一般企业或独资企业得向地方法院提出请求将公司本身列入公开名单中,该请求应包括官方认证之合伙人签名,联同下列文件送交地方法院,全部文件须为正本或已公证之影本,且不退还给请求人。
· 贸易执照;
· 企业设立文件;
· 发起资本已存入捷克银行之证明;
· 企业房舍之租赁契约;
· 地方主管机关对该企业所在之核准文件;
· 外国籍负责人须取得捷克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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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贸易环境信息   
 
一、投资法令
(一)德东地区投资奖励办法。
(二)其它投资规定分别在相关法令如民法、商业法中规范。
二、公司设立型态
(一)外国投资人在德国设立据点之法人身分选择:
设立独立之子公司
设立分公司
设立办事处
(二)在德设立公司之型态计有:
有限公司(GmbH)
股份有限公司(AG)
两合公司(KG)
无限公司(OHG)
股份两合公司(KGaA)
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KG)
其中最适合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且采用最普遍之法人形式为有限公司GmbH。
(三)有限公司GmbH
法律根据:
依据有限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为一具有完全独立之法人资格,负有限责任之公司法人。
股东数额:
可由一人组成,股东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公司资本额:
最低资本额为50,000马克,以100马克为一单位,每一股东最低投资额为500马克。付清资本额最低须达25%,但不得低于25,000马克,若股东仅一人,则资本额须全部付清,除非余款有担保。
股东责任:
股东按股本金额付有限责任。
公司代表:经理人(Geschaefsfuehrer)。经理人至少一人,可为本国人或外国人,不须工作签证,不必居于德国。经理人有签发票据、借款、诉讼代理之权,但须登记注册。
股东大会:
通常由经理人召集或由拥有登记资本10%之股东为之,每一单位股权(100马克)有一投票权。
(四)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订立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事业、资本总额、股东出资额、经理人姓名及其权限、订立章程之日期等,并须经由公证人公证。
商业注册登记:
由经理人或代理人(后者须具有经公证过之授权书)备妥相关文件及申请书向当地管辖法院商务登记处办理商业登记(Handelsregister),法院登记之后,法人资格始成立。
申请营业许可:
向各城市商业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许可(Gewerbeerlaubnis),由该机关发给营业申报登记书(Gewerbeanmel dschein),并同时通知税务机关。
申请流程图:
请参附录。
(五)设立分公司:
须经商业登记,又分公司为母公司法人资格之延伸,分公司之权利及义务亦归于母公司,分公司可独立营业,并以分公司名义购买或出售货物,分公司因其营业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其母公司亦须负损害赔偿责任。申请流程:
法院商业登记(申请商业登记时,申请书亦须由母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公证)。
申请营业许可证(由各城市商业行政主管机关发给营业申报书,并同时通知税务机关)。
(六)设立办事处:
办事处之法律地位属非独立存在之法人,其功能仅在联系母公司与当地厂商之关系,本身无法独立营业。办事处虽不得有营业行为,但在税法上却视为具有经常性营业所(Betriebsstaette)性质,亦为课税之对象。
三、奖励投资措施
(一)德东地区促进投资计画(德东地区促进投资奖励办法):欧联、德国联邦政府及各邦政府对企业(尤其是雇用低于250名员工之中小企业)设有鼓励研发及低利贷款等之诸多奖励措施。
德国联邦政府为促进德东经济复建,截至1995年止,于德东之投资金额高达7,900多亿马克,其中在改善德东交通基础建设方面之投资金额达550亿马克,在电讯工程方面达400多亿马克。此外,为鼓励外资参与德东经济复建,德国联邦政府设有如下之奖励措施:
投资补贴(Investitionszulagen)本项补贴有效期间延至1997/98年,中小企业制造业者(系指雇有员工250员以内,每年投资额不超过500万马克之业者),其投资购置及生产可折旧之流动资产,可获投资金额百分之十的投资补贴。(其投资购置之资产系指价值超过800万马克,此外投资购置之小型汽车及飞行器并不包含在补贴范围)。
投资购置可折旧之流动及固定资产,可获百分之五十之特别折旧率。投资业者可于第一年或陆续四年内选择完成该资产之特别折旧。(惟申请本项优惠之投资行动须于1998年底完成)。
?投资补助(Investitionszuschuesse),生产事业业者可申请最高百分之三十五的投资补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工业产业业者)申请之投资补助,可达百分之五十。(本项补助须于投资计划执行前申请,经由德国联邦政府相关机构审核裁决)惟本项补助金额不予免税优惠。
1990至1995年初,申请本项补助之投资案件达3万1,500多件,联邦政府核发之投资补助金额达421亿马克。
信用贷款:为奖励新创公司及企业更新之投资,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个人贷款最高可达70万马克),贷款期限可达20年,贷款前二年免息,以后陆续提高利息,至七年后以市场利息计算。
(二)德西地区(原西德)无一般特殊奖励措施。惟各邦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及促进投资、奖励开发高科技,另订某些辅导协助或优惠办法(如减免一定期限内之某项税捐、提供贷款协助等)。偏远地区及经济较未开发地区如萨兰邦部分地区、北海岸地区、鲁尔区、北巴伐利亚区、德东与捷克边界地区等亦设特别地区投资优惠奖励办法。
四、投资限制
在德国几乎所有的产业,均允许百分之百之外资持股。惟在特定产业,如德东的电力供应事业因缘于数家德国电力公司垄断之专利保证,外资最多仅能持有该项事业百分之三十之股份;除此之外,德国为避免偏差舆论之散播,在媒体传播事业方面,规定任何一个人或公司最高仅能持股百分之四十九。其它特定行业航空及海运(限内陆海运)亦对外资持股有所限制。
五、投资主管机关
各邦之经济厅之投资处(Betriebsansiedlung & Standortberatung或Industrieansiedlung und Unternehmen skooperation)、国际经济合作协会GWZ(Gesellschaft fuer Internationale WirtschaftlicheZusammenarbeit)、或各大城市之经济促进会(Wirtschaftsfoerderung),另各地区之工商协进会IHK(Industrie-und Handels kammer)亦提供并协助在该地投资所需之相关信息及服务。
 
西班牙 贸易环境信息   
  
一、投资法令
为因应西国于1986年加入欧联后,人员、资金等自由流通及西国企业日益国际化等改变,以及西国自1992年起废除外汇管制之措施,西政府于1992年7月4日废除1986年皇家第1265号法令及第2077号法令有关外人投资之规定,并同时公布实施第671号外人投资法令,使外人投资更为自由。
二、公司设立型态:
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适合在西班牙营运之公司型态。但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伙公司及分公司等型式是外国投资者最可能感兴趣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则较普遍被采用。
三、奖励投资措施
西国现有之奖励投资措施包括:
一般奖励措施:包括职业训练及创造就业奖励,给予补助或减少社会保险费之负担。
投资特殊产业奖励措施:西国政府对外人投资以下产业给予奖励:
农业及手工业:给予最高达30%投资额之补助,以及最高达70%投资额之公家贷款。
能源:给予投资计划金额40%之补助、优先取得政府贷款、免费咨询服务,以及某些税赋之减免。
研发:给予最高达70%研发计划所需之费用补贴,以及低利甚至免利息之贷款。
电子及信息业:此项奖励系针对从事技术革新,及制造某些零件之厂商所给予之补助。
矿业:给予投资计划所需之金额20-30%之补助,以及取得优惠贷款。
各地区之奖励:全国依各地区不同发展程度给予20%-75%之无偿还补助。
四、投资限制
西国对外来投资之规定系按照欧联规定办理,相当自由开放,有关之限制为外资投资在50%以上,投资额在5亿西币(400万美元)以上,以及对国防、赌博、电视、及空中运输须报准核可外,余皆可自由投资。
五、投资主管机关
西班牙财经部贸易、观光暨中小企业副部长室贸易政策暨外人投资司
Direccion General de Politica Comercial e Inversiones Exteriores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一)股份有限公司
建立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照1989年7月22日皇家立法第1564号令所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办理。公司章程须包括细则并依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原则、公司名称、目标、开业日期等有关之权利和义务。
时间和注册登记费用:
成立公司必须经公证人公证。公司章程必须在其签字后两个月内送交工商注册处,至此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建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属外国政府或国营实体的投资或多数外国参股于某些行业者,可能需要时间更长。注册费用为注册资本百分之一的注册税,外加按规模比率提取的公证费和工商注册费。该项费用并不包括为向政府部门办理申请,起草公司章程和细则,谈判前的准备工作,税务和法律征询而支付给项目人员的费用。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少资本为1,000万西币,(约8万美元)。注册资本必须被认购,被认购资本价值的20%必须完全实际支付。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三个股东,但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要求。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在许多方面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并采用相同法规,其主要区别如下:
设立程序:
设立有限公司须遵从1953年颁布并经1989年7月25日第19号法律所修正的《有限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人。注册费用包括按注册资本1%征收之注册税,以及按规模比率缴纳之公证费和注册费。
资本构成:
有限公司不发行股票,公司资本按公司成立时所公布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之额度由股东分摊。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为西币50万(约4,000美元),并于公司成立时一次全部缴付。有限公司资本额没有上限要求。
(三)合伙人
设立一般合伙或有限合伙公司须遵从《商法》规定办理。注册费用包括按合伙资本1%征收注册税,及按规模比率收取公证费和注册费。一般合伙人其个人和集体须对合伙公司名义或代表合伙公司之行为负责,其财务责任是无限的。有限合伙人无权以合伙公司的名义行事,其财务责任仅限于他所缴付的资本额。
(四)合资
独立法人实体: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资公司须遵从1963年颁布之《合资法》。该种类型之合资公司合资方式至少应包括一个独立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扩展或更新制造设备、促进销售或谋求勘探和开发新产品所需要的机器以及其它资产。独立法人合资公司的注册费用包括按注册资本缴交1%之注册税,以及按规模比率缴付公证费和注册费。
合资公司至少应有三方参加,他们本身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个人。合资各方可以采用现金投资或其它财产投资,但每方在合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额(最多为33.33%)不能超过他们自有公司已付资本30%。
(五)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注册要求:在西班牙经营之外国公司分公司并不是一个西班牙的法人实体(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必须在工商注册机关登记,注册时须缴交经公证的下列文件:
经验证之外国公司章程及细则的西班牙文件拷贝;
由当地西班牙领事馆签发之声明该外国公司已成立并经该国官方依法批准的证明书;
由一家西班牙银行出具,声明有足够的外国资金已汇入西班牙,并足以支付该分公司开办费用的证明;
作出设立分公司决策,批准投资资本额,以及指定有充分权力之分公司代表人之外国公司董事会议备忘录。
从投资形式和申请程序表?中可以归纳出以下结论:
凡外国投资其投资金额少于西币5亿元者,不受限制,也不需要履行行政部门的核准手续。
凡外国投资其投资额大于西币2,500万元,当所持西班牙公司股份低于整个股资50%者,亦不需政府机关的核准。
凡在一家公司参股超过50%,或建立外国公司分公司者,需经政府机关核准。
购买荒地、城市非建筑用地和商业用地,而超出一定限制或购置三套以上公寓时,需经政府机关核准。
凡已向政府机关递交投资核准申请者,如在三十天内没有接到答复者,视同得到核准。
七、土地成本
西班牙各地区发展情形差异甚大,故土地之价格亦不相同,很难加以区分。
八、劳工相关规定
劳工供应及品质: 西国教育十分普及,劳工水准高,全国劳动人口达1,52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39.4%。西国失业情形严重,失业人口高达3,579,340人,失业率为22.77%,是欧联平均值两倍。
劳工法规:Law 8/1980及Law 8/1988
工资、工时:西国1996年最低工资为西币64,920元(美金524元),各行业薪资标准由雇主与劳工集体协商定之。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加发一个月薪资,劳工每年享有一个月之休假,每年加班时数不得超过80小时,并须按照薪资75%加发加班费。每周工作时数不得超过40小时。另雇主尚须负担员工社会保险费,占薪资的31.79%。
奖金:每年七月发第十三个月月薪(以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计算单位);每年十二月圣诞节时加发第十四个月月薪。
请休假:凡工作满一年者每年享有一个月之休假(支薪),初雇当年或离职当年服务未满一年者,按比例给假。
病假:一般病假不须通知社保局,每年四日,支全薪。短长期病假资方按病假时间长短支付25~60日薪,超过270天后资方即不再支薪。
婚假:支薪,十五日。
产假:十四周,婴儿诞生后九个月内,女雇员得每日减少工作一小时。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西班牙全国公路运输网发达,全长326,616公里,其中收费高速公路1,990公里,不收费高速公路4,496公里。
铁路全长15,075公里,全国共有39个国内及国际机场,港口则有28个,陆、海、空运输便捷。西国各项基础设施完善,水、电供应品质无虞。1992年西班牙发射第一个卫星,电讯品质良好。
 
 荷兰 贸易环境信息   
 
一、投资法令
任何新行业之成立必须依循登记规章并符合环境条件。
商业登记任何新兴公司行号必需办理商业或贸易登记(Handesregcst),将其确实营业地点向当地政府登记。该资料由地方性之商会存盘,以便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查阅。各种形式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分公司及其它,登记时所需填报资料如下:
一份荷文书写的公司章程文件,包括公司名称、营业项目、及地址。
一份核准股份发行及实收资本报告文件。发行及实收资本必须每年填报。若所发行股份之股本,未全收齐,每年必须列出股东姓名、地址、持有股份、已付股份金额,直到所有已发行皆被收齐为止。
一份公司董事及监察人名簿,(包括姓名、地址、及国籍)。
一份与第?项相似资料。包括一般合伙之每一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之一般合伙人及执行业务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之资料必须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人之数目及其国籍、住址及出资额。
有关公司经理人员处理公司业务被授权的程度证明文件及其它许可证及手续。
依公共安宁法(Hinderwet)规定,市主管机关针对可能造成危险、损害及对周遭造成公害之企业规定须向其申请一份执照。其它在水及空气污染方面亦另有规定。因此,投资人必须在投资前把他的计划先与经济部讨论,如此,经济部将会对于投资人的租借设厂地点及必须作那些申报提供建议。同时,也可安排与主管机关面谈。新设企业必须向直接税、间接税及社会安全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新建筑可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建照。
二、公司设立型态
主要商业组织的公司型态如下:
私有公司(Besloten Vennoots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d BV):在荷兰此种公司最多,而外人投资也以此种型态公司最多。其实际经营状态与英国的私有有限公司(Private Limied Company)、西德的GmbH或法国的Sarl公司相似。股东所负之责任以发行之股份为限。且不向外公开筹募资金。
公众公司(Naamloze Vennootschap或NV):此种公司之形成系希望公开募集资金。不论该公司之股票上市与否。
一般合伙(Vennootschap Onderfrma firma或VOF):为通常的一般商业合伙,合伙人皆参予经营,并负完全责任。
有限合伙(Commanditaire Vnnootschap或 CV):此种组织方式是合伙人有一部分是属于一般合伙人(VOF)其责任是负完全责任。而另一部份为有限合伙人(CV),其责任是以负自己出资金额部分。此两种关系组成之合伙,即称之为有限合伙。
外国公司之分公司(Branch of a Foreign Organization)。以外国母公司为主体之分公司执行其业务。
其它型态如合资(Joint Veenturs)、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s)及合作社组织。在荷兰,目前系BV及NV型态组成为公司者最多。
有限责任之大企业,根据荷兰一九七一年组织经营法规,公司必须设有监督委员会至少必须由三人组成。大企业之定义如下:
资本及公积不少于二二?五百万荷盾。
员工一百人以上。
设有一个工作委员会。
私有公司(BV)
BV是一小群伙伴想以有限责任经营所采用的企业型式,像英国的私人有限公司,法国的Sarl和西德GmbH。大部份的小型或少数人控制的公司,包括不须向公众筹措资金的许多外国母公司附属机构,都是依BV公司组成的。
BV必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设立。他们要在公证人前面签订公司章程(akte van oprichting通常称作statuten)。(在荷兰,公证人是皇家法令任命的公职人员,他的法律规定的职务包括起草公司章程和财产转让和抵押的契约,在某些事务上,他也可以充当法律顾问)。签字会议时,创办人不一定要在场,可由他的代表或由被任命的人代理。创办人也不一定要是荷兰的居民或公民。创办人全体必须缴进总计至少四万荷盾的资本。资金的缴付可以用现款或其它资产。每种付款的方法都有不同的形式要求。
公证人必须将章程的草稿送呈司法部以获取「无异议宣告」(geen dezwaar)。如果司法部相信章程草稿已满足所有法律要求,就会给予这种宣告。如果有下列情形,它也可以拒绝宣告:
将来控制公司的人的背景预示这公司会有被用于不正当目的或作可损害债权人行为之虑。
章程内容和良好道德,公共秩序或法律有冲突。
尚未缴付为获得这种宣告应纳的规费。
当「无异议宣告」获得时,该新的BV公司就成合法实体而存在了,享有全部权利。创办人应将新公司登记在它的法定住处所在地区商会的商业登记簿上而完成组织公司的程序。组织公司的全部费用必须同时宣布。
组织公司所需的手续通常费时约三个月。因此,在得到「无异议宣告」以前,公司准许在临时基础上从事行为,但是必须在公司名称后面加上I.O.两缩写字册(代表in oprichting:均组成中)以指明其临时性。
BV公司的董事个人对公司行为和债务负其法律责任。自公司在临时的基础上营业,直到在商会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完成为止。包括至少有25%的资金已缴入(组成时要缴的最低金额为40,000荷盾)。在商业登记簿上的登记会自动在公报(Nederlandse Staatscourant)上报导。
公司章程
章程必须用荷文书写,不仅要说明公司的目的,而且说明内部规则。章程至少要包含下列项目,其中有些是法律规定,有些代表一般良好惯例:
公司的正式名称。
登记地址,这地址必须在荷兰,登记地址不一定是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
公司的目标,通常陈述的相当简单。
公司的预期寿命可以仅成立一段有限的时间,但是通常是给予无限的寿命。
认购、发行和已缴的资本以股票的数目和票面价值用荷币来表示,包括各种发行的股份资本额以及每一创办人的股份资本额。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
常务董事的职权,以及如果因任何理由而没有常务董事时应遵循的程序。
有关监事会议的规定。
会计年度结束的日期和准备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的投票权。
分配利润和处理损失的规定。
解散手续。
新公司须要承受的公司筹备期的各种协议的细节,例如有关创办人的权利或现金以外对资金的提供等协议。
名称
在组织公司的初步阶段,创办人必须查明是否它打算用公司名称不和现在已经存在的公司完全相同或过份近似。此项通常由公证人透过商会去办理,商会里保存着商号名称登记簿。
名称必须以BV两缩写字母或相等的字于开始时或结尾时拼出,但是其它地方不一定要用荷文。
在外国企业经由附属机构在荷兰营业情况中,司法部检讨它们的名称时,常要求把(Nederlands)、(Netherlands)或(Holland)放在括号内加进去,以免在母公司和它的荷兰附属公司之间发生混淆。
设立公司的费用组织公司要负担的主要费用有:
资本发行税。征收已缴资本的1%。资本不以现金提供时,这种税就根据所加入资产的价值来征税。提供不能估价的服务作股本是不被允许的。
公证人为草拟和执行公司章程所收的服务费。这种费一部份随资本额而变化,其比例每年可以增加。对一家资本额为200,000荷盾的公司,现在这种费用大约是3,000荷盾。
当困难的问题需要很多的通信、翻译和讨论时,则会被收取附加服务费。如曾经聘用其它专业的顾问的酬金等费用等,是不容忽视的。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或不动产抵押等事务可能招致其它公证费和注册费。
商会费是因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公司文件而收取的。此种费用系根据股份资本和长期贷款而计算。股份和贷款资本在100和200万荷盾之间的公司,应付的第一笔费用约为1,300荷盾,在以后的年度内,这种费用则根据股份和贷款资金及准备金收取。
司法部为发给「无异议宣告」收取之手续费,金额为175荷盾。
公众公司(NV)其一般特征与世界上其它地方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它有自己的法律人格;而且如果它的股份已经完全缴入,债权人对它的股东就没有求偿权利。它能没有限制地筹集资金,它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受制于公司章程的约束。
如上面已经指明的,适用于NV公司的规定和适用于BV公司的规定,大部份是相同的。因此,前面各页上所述的有关BV公司的细节大体上也适合NV公司。NV公司的特征概述如下:
资本和准备金对NV公司的要求是:
最低的已缴资本为100,000荷盾;
至少20%的额定资本必须发行;
发行股份在认购时必须缴入25%;
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不得超过10%。
BV公司的法律要求的准备金也适用于NV公司,但除了下列各项外:
最低已缴资本中的差额;
为获得NV公司自己的股份资本所给予的贷款。
股票
NV公司可以发行记名和无记名股票(aandelen op naam和aandelen aan toonder),不过在股本全部缴入前,股票不能用无记名方式。
和发行的NV公司合作,托管人也可以发行记名或无记名的信托证书。
记名股份,不论是部份或全部已缴,必须和转让时一样,记录在股东登记簿上。
因此,这种登记簿常提供所有权的证明。在另一方面,无记名股份的所有权须以持有有关的无记名股票以证明。股份可以由被指定人持有。
股本已全部缴入的股份,不论是记名或无记名形式,都可以自由转让,只受公司章程可能规定的现有股东的先购权的支配。记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须提出转让文书请公司登记,如果已发行股票,这上面就必须签署新所有人的姓名。缴纳部份股金的股份也能转让,但是转让人要继续共同或分别对未缴的金额负责。无记名股份的所有权以交付作为转让。
董事会对申请公司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登记挂牌的提议,如果公司中有监事会的话,通常必须经监事会同意。而且,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股份资本至少要有3,000万荷盾,在通过经纪人事务所的新市场(parallelmarkt)上挂牌,至少要有250万荷盾。妄用内部消息来从事证券买卖操作图利将成为一种刑事罪。有关股东大会的正式通知至少必须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财务报告
对NV公司财务报告的准备、内容、审计和公告的法律要求和对BV公司的要求,并无多大不同。
分公司(Branch)外国企业的分公司(bikantoor或filiaal)和外国人所有的荷兰BV公司或NV公司要遵守相同的商业登记的要求。
此规定不但适用于独立的分公司,而且也适用于有限业务的分支机构「如营业所」。
要向商会商业登记处呈请备案的资料必须包括设立该分公司的外国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它的章程文件(译成荷兰文),资本额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外国公司在它本国的商业登记处登记或公告时所须的任何资料也应该供给荷兰的商业登记处。被视为荷兰的法定住所的分公司办事处必须具有特定名称。有一个以上分支机构公司或其它企业只须在一个商业登记处登记。分公司的名称必须是它母公司名称。
设立分公司的费用不高,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时付给商会的登记费和文件翻译成荷兰文的翻译费是唯一的法定费用。登记费是根据分公司的资本额收取。
分公司成立之后,就没有必须特别遵守的规章了。一般来说,分公司的帐目不必公布,授权和第三者缔结合同的分公司经理或其它代表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记录他的姓名和其它个人资料。
设立时及商业登记簿公布的资料改变时,必须提出改变登记备案。
在荷兰营业刚开始阶段时,分公司或许很有用。因为设立手续简便,但外国投资人通常比较喜欢透过一家BV公司或NV公司来营业。
如果各种条件都符合,且得到财政部的许可,则可能将分公司改变成子公司,而不致遭受税务上的不利。
三、奖励投资措施
不论是荷兰或外国投资者,都能够利用政府提供之奖励和补助。投资奖励包括概括性的、地区性的或特殊性的。这些政府奖励的好处包括增加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甚至影响有关企业投资地点的决定。
(一)地区投资奖励(IPR)
地区计划投资奖励方案的目的是要鼓励在荷兰经济上落后的地区建立或扩展商业。这些「受补助的地区」是在荷兰的北部及指定为需要补助的特殊城镇。受奖励的投资金额必须超过400万荷盾,而以1,800万荷盾为限,且依地区别而定,奖励金可达房屋、设备(但不包括土地)的投资总额的20%。IPR奖励金之最高金额依上述比率可达360万荷盾。不过,如果是扩展计划,最高的奖励金额则以800万荷盾,奖励金为投资金额之15%。如果一项投资计划超过1,800万荷盾,且该计划对有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关系,则经济部可能给与较大的IPR奖助金。取得IPR奖助金的资格包括下列条件:
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而投资;投资总额至少有25%是自有资本;
IPR奖助金的申请应该在投资承诺前提出;
投资应该在IPR奖助金批准后一年内完成。
IPR奖助金将减低有关资产的可提折旧额。
IPR奖助金的申请书可以从地区开发公司处获得,且必须于填写后呈递地区开发公司。
超过4百万荷盾的投资案其IPR奖助金申请书会连同地区开发公司对投资案意见并同转往经济部。经济部每年有IPR奖助金的预算,考虑预算后,经济部会对呈递投资案做奖助金之决定。低于4百万荷盾的投资案则由相关省依其IPR奖助金预算以决定奖助金的给予。
(二)技术开发低利贷款奖励(TOK)
技术开发低利贷款奖励是一种为奖励新产品、新系统和新服务而从事研究发展行为,但不包括为他人从事的研究。此种低利贷款,可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经费四成之贷款,优惠利率为6.30%。每一申请案件之最高低利贷款额度为2,500万荷盾。奖励金的申请除了必须保有充分的规划文件外,并需要一位注册的会计师出具有关的报告。
申请书可向Senter, Grote Marktstrant 43, P.O. Box30732, 2500GS, The Hague 电话:(070)361-0310索取和提出。
(三)经营顾问奖励
经营顾问奖助金方案是为员工不超过200人的企业而设。因为这些企业的规模小,内部缺乏专门知识,此种奖助金就是为了支助这些小公司取得外部顾问建议所需的费用。这些顾问建议必须是与改善管理有关。另一种奖励是特别针对技术性的企业,关于产品改进、品质控制和自动化生产而设奖助金的。目的是为了协助企业支付聘请认可的外部顾问的顾问费用,奖助金额相当于顾问费用总额的40%,任何一年度的最大奖助金额可达10万荷盾。
申请书可向Stichting Coordinerend Instituut voor het Midden-en Kleinbedrijf (CIMK), P.O. Box 3140, 2130 CK Hoofddorp(电话:023-5681800)索取和提出。
(四)特定技术投资奖励(PBTS)
在这项下有三类技术可申请奖励,其目标是为了鼓励新技术的研究和使用。
特定技术投资奖励的范围有:
公司原有技术之改善研究、可行性及实验性的投资。奖励金额系依其被政府有关计划所欲达成目的的贡献程度而定。以下列领域为被奖励范围:环保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与信息技术。其中生物、信息与材料技术之单一研究最高奖励金为100万荷盾,环保技术之最高奖励金为400万荷盾。因为有关本奖助之规定甚多,有关新技术的投资最好先向Senter, Grote Marktstrant 43, P.O. Box 30732,2500 GSThe Hague;电话:(070)361-0310查询,该单位可详细说明本奖励措施之补助办法,并可提供申请书。
(五)输出促进奖励
若干政府政策以提倡从荷兰出口为目的。主要规定为:
输出开发中国家。输出资本财予48个开发中国家可以藉由荷兰政府给予开发中国家优惠贷款而获得协助。除此之外,在开发中国家从事作业的契约也可透过此方式获取融资。该项交易应对开发中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有所助益也能够改善荷兰的失业情形。
出口资本财在五四万荷盾内的话,可以取得全额优惠贷款,依贷款条件而定,其利率在2到3%之间。出口资本财超过5千万荷盾部分,荷兰政府提供部分贷款,利率为2%期限30年。此项贷款应向外交部申请。
利息补助。为了使出口商能具有和国外竞争者相同的竞争地位,荷兰政府提供利息补助金。这些利息补助金系用以补助2年以上贷款融资的利息。荷兰政府也能补助出口商利息支出和国外竞争者因受外国政府补助而支付较低利息的差额。此项补助金应向经济部申请。
(六)雇用及训练补助金
主要的政府补助包括:
雇用长期失业人员的补助。如果新雇用人员他过去二年以上未工作,则雇主除了可以免付社会安全税中部分项目最长到四年为止外,另可获得3,000至6,000荷盾之对该新雇员工教育及训练补助金。如果雇员年纪小于25岁且超过2个月以上未工作并经过"START"介绍而找到工作,则可获得最低工资的33%及社会安全税方面的补助。此项补助金应向适当的地区劳工办公室申请。
教育与训练:受雇短于6个月的员工可以获得受训成本及工资的50%为奖助金。其它雇员则仅奖助受训成本的25%。此项训练应为维持该雇员继续受雇所必须之训练。
奖助金亦可为年纪小于23岁雇员的训练而获得。第一年训练奖助金为3,500荷盾。在某些情况下,此项奖金若为雇用女孩可再提高2,000荷盾或再提高3,000荷盾若此项训练系男女合训。上述奖助金系先给付予某些事业之训练部门,再转给雇主。
四、投资限制
荷兰欢迎外人投资,因此对于外国公司之要求几与本国公司相同。
荷兰政府并不硬性规定任何公司必需有荷兰人之参与管理或投资。外国公司之投资方向,营业地点亦无所限制––任何港口区域或内地亦均有完善设备之海关站。外籍公司拥有房地产亦不在限制之内。外籍专家或经理人员之聘雇均需荷兰政府许可,并且发与工作许可证(如果入境有问题则另议)。欧联成员国之人民在荷兰工作者则不需工作许可证,并且可以申请居住许可。
五、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考察投资环境→研拟投资计画→申请工作证及居留许可→决定办公室或设厂地点→设立公司→向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局办理登记→雇用员工→开始营业。
六、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每平方公尺每年租金105–125荷盾。较偏僻之小镇租金可降低10–20%。
七、劳工相关规定
1995年荷兰劳动人口为644万人,约占总人口1千5百50万之41.5%。
荷兰劳工一般素质颇高,工会与资方之协调亦相当成功;因此其罢工率在欧联诸国中为最低,因罢工而损失之工作日亦最少。荷兰在1975年以来失业率升至4%,但1984年失业率已降低。1987年失业人数(1年的平均数)约为685,000人;失业率11.5%。近年来就业情况已有显著改善,失业率逐年下降,1992年失业率曾降为5.1%低于欧体平均8.9%,但1995年失业率又升至7.2%。就业人口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半数以上之就业人口在25至49岁间。
除了本国劳工外,荷兰还有一些外籍劳工,总数约在13万人左右。以地中海区之人民为主,如土耳其(40%),摩洛哥(28%),西班牙(16%)及其它地区,均持有临时或永久性之工作许可。至于其它欧联国家劳工因不需要工作许可,所以不包括在上述13万人之中。全部外籍劳工约占就业人口3%。
劳工法令
荷兰法律明定1995年之最低工资(指全工而言)为月薪2163荷盾,适用对象为23岁以上劳工。23岁以下劳工,依年龄乘百分比:22岁85%;21岁72.5%;20岁61.5%;19岁52.5%;18岁45.5%;17岁39.5%;16岁34.5%;15岁30%,最低工资每6个月调整一次。
工资之拟定,在荷兰一般工业中,是由工会与资方所协议而成的(简称CAO Collectieve. arbeidsovereekomten),乃统合劳工合约之意)。通常每年协议一次。而政府社会局则有权发布工业整体之劳工合约。法律规定每年最低休假津贴为薪金之8%,于每年6月给付。
社会局同时有权冻结薪资。最近一次之薪资冻结便是依1970年之工资决定法(Wegs Determination Act)在1980、1981年实施。正常之加班奖金亦有所规定。星期一到星期五于上午6时及下午10时,加班时,加发25%之薪津;下午10时到6时之加班加发50%之薪津。星期六加班加发75%薪资。星期日及国定假日加班则加发100%薪资。
法律所规定之假期与其它特定假日(仍支以薪资之假日)之细则如下:
18岁以下之劳工:至少15个工作日
18岁以上之劳工:至少20个工作日
事实上,资方多半允许外加一周。而放假的期间大多是安排每年固定时间或工厂机械设备停工期间。
国定假日如下:
1月1日新年
3月或4月复活节(日期不定)
4月30日女王生日
5月5日自由日(每五年一次)(政府机构每年均放假)
5月之基督升天日(日期不定)
5月或6月之圣灵降临日(日期不定)
12月25日圣诞节
12月26日Boxing day
除了国定假日(每年7至9个节日)外,有些宗教节日在某些地区亦被视为国定假日。但其必须扣除每年的休假津贴。至于其它照付薪资之假日还包括:
私人事件––如婚假:2天
至亲过世(指夫、妻或儿女)––丧假:4天
其它家庭事件:1天
劳工法所规定工作时数与加班情形如下:
每周工作时数36–40小时(每日7.5–8小时,每周5天)。
劳工法对加班有严格限制,尤其禁止18岁以下劳工加班。
轮班奖金自12%至37%不等,依其为三班或四班而定。
资方所订私人企业之退休金制度受政府「退休金及储蓄基金」法案之监督。劳方可以自由决定其退休金制,企业系属社会及就业事务部长核准之泛企业退休基金之会员。目前约有六十五个泛企业退休金。许多的退休计划是来补充政府退休金State Retirement Pension制度,使退休收入增为最近三年平均所得之60%~70%。退休金制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一般而言,资方提供薪资毛额之6%。
荷兰之社会保险制度亦很完善:不但包括医疗、住院费用,并对于因受伤,生病而不能工作或失业、退休人员之基本生活费,都考虑周到。
社会保险基金亦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劳方应负担之部分由资方从薪资中扣除,再合并资方应付部分一并交由工业保险委员会。
另设有社会安全法案,兹简介如下:
一般老人养老津贴法案
孤寡者之福利法案
家庭补贴法案
强制健康保险法案
特殊医疗支出(补偿)法案
疾病福利法案
残障法案
残障保险法案
失业保险法案
根据1950年1月27日颁布之工业组织法,成立了社会暨经济会议,对于工业关系颇多页献。
该会议拥有成员45人,15位来自资方,15位来自劳工工会;另有15位地位超然之专家,由政府遴选。政府对重大之社会及经济事件,依法必须向该会请益。
八、公共设施及费率
荷兰有「欧洲大门」之称,地位显要,掌全欧对外贸易之吞吐。其海港众多,分布极广,自东北部的Delfzijl延伸至西南部的Treneuzen,其间更包括了世界著名的阿姆斯特丹及鹿特丹等。海港之间不但以海运相通,更有繁密之内陆水路网与临近国家,如比利时及德、法等国相连,交通十分便捷。
空中运输以Schiphol国际机场为轴心,辅以遍及全国各地之小型机场。空运十分繁忙,尤以Schiphol机场为甚,长年不停地有来自世界各地的飞机起降。
陆运方面则有发展经年的汽车车道系统以及完善的铁路运输,提供快速可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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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地马拉 贸易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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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一)外销产业奖励条例
外销产业奖励条例旨在吸收更多之外销产业来危国投资设厂,以创造就业机会及争取外汇。外销产业区分为:
1. 全部外销公司(适用全部奖励办法)
2. 部份外销公司(仅适用奖励办法1、2、4、7)
3. 外销至中美洲经济共同体及洪都拉斯者不算出口(详见附录)
1. 奖励办法
o 生产使用之原料、材料、半制成品、中间制品之进口关税得暂时豁免,自进口日起算,为期一年,并得于期满前三十天申请延期。
o 样品、工程用样品、说明书及模型等之进口关税得暂时豁免,为期1年,并得申请延期。
o 生产所需之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之进口关税得豁免。
o 生产所需但属于外国公司之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输入者,其进口关税得暂时豁免。
o 生产所需之燃料石油外及润滑剂其进口关税得豁免。
o 所得税豁免,为期10年。
o 产品外销时得申请许可。
2. 申请程序
依本条例第六章规定检送由经济学家或工业工程师所签署之经济报告及其它文件,向经济部工业政策司申请。该司于收到申请书后45天内提出审核报告,经济部根据该报告后15天内对是项申请书做最后决定。
3. 监督与执行
危国财政部对本条例之受惠公司具有审查其各项免税进口财物之存货情形的权力。
4. 保证与处分受惠公司需依照财政部规定,提存保证金,以便对本条例第四项所称之暂免进口关税之财物提供担保。如有违法者,除予追缴进口关税外,另课是项进口关税等值之罚锾一倍。
(二)分散工业地区奖励条例
凡设立于危地马拉省以外之工业,具有下列条件者,可享有全部或部份奖励:
1. 优先使用本国原料,从事生产人民基本需要之消费品者。
2. 从事生产建筑材料者。
3. 从事生产上述第一及第二项所称工业,其它国内已有工业及(或)农业生产所需要之半制成品及资本财者。
4. 不属于上述第一、第二及第三项所称工业,但足以提高国内就业水准者。
其它可享有部份奖励之工业:
1. 已设立于外省及接受奖励者。
2. 设立于危省省内,但在外省进行再投资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奖励待遇,全国省市划分为1、2、3及4种地区,除第1区为危省无优惠待遇外,其它各区情形如下:
o 第2区:包括 SACATEPEQUEZ 、 ESCUINTLA 、QUEZALTENANGO及其所辖市县,营业税豁免70%,为期8年。
o 第3区:SUCHITEPEQUEZ、RETAHULEU、SANTA ROSA及其所辖市县,营业税豁免80%,为期10年。
o 第4区
:EL PROGRESO、CHIMALTENANGO、SOLOLA、TOTONICAPAN、SAN MARCOS、HUEHUETENANGO、QUICHE、BAJA VERAP AZ、ALTA VERAPAZ、EL PETEN IZABAL、ZACAPA、JALAPA、CHIQUIMULA、JUTIAPA及其所辖县市,营业税豁免90%,为期10年。
第2第3及第4区共同享之奖励有:
1. 营业税部份豁免。
2. 国家金融公司给予最适合之贷款。
3. 设厂可能性研究、经济技术、顾问及技工训练等协助。
4. 政府工业投资研究机构设备之优先使用。
5. 政府工业设备之优先使用。
应具备之条件:
1. 本国公司对外国公司以提供技术协助,或参与生产、外销或利润,所给予之专利权、商标权或商行名称使用权等之佣金不得超过全年销售毛额之15%。
2. 产品品质合乎政府标准。
3. 直接生产原料,必须有50%以上为国产者。国内不生产之原料可例外。
4. 新设工业工人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工商自由区之投资奖励办法
危地马拉工商自由区,西文ZONA LIBRE INDUSTRIA Y COMERCIO SANTO TOMAS DE CASTILLA,简称ZOLIC,于1973年设立,位于危地马拉东北部大西洋SANTO TOMAS DE CASTILLA港附近,距IZABAL省会PUERTO BARRIO市7公里,该市有波音七○七可降落之机场,SANTO TOMAS DE CASTILLA港到危京路程300公里。
自由区内生产及营运所需之各种原料、机械、设备、配料及财物均得免税进口。自由区内之公司前12营运年内得免缴所得税,若此项所得在外国亦可免税者除外,生产外销一律免税,仅内销至危地马拉境内者需缴交通用税额。
二、公司设立型态
(一)外国公司
1. 外国法人拟在危国营业或设立分公司须依下列程序办理:
1. 商业登记处办理登记。
2. 税捐稽征处办理登记。
2. 商业登记需备文件
1. 依照原成立之外国法律合法组织登记之证明文件。
2. 经认证之公司章程。
3. 公司董事会决议来危经营之决议书。
4. 法律代表人授权书。
5. 在危投资金额及以其在危国及外国之全部资产保证在该项金额内之一切责任之文件。
6. 遵守危国法律与危国法院判决及放弃治外法权之声明。
7. 公司撤离前履行全部义务之声明。
8. 经过认证之最新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以上文件须由原发证国有关机关及危国领事馆认证。所有文件必须译成西班牙文,缮于印花纸上,送呈危国高等法院核准。 依照危商业法第220条规定,若干合法组设之外国公司无须申请许可及办理商业登记即可从事下列活动:
9. 仅办理有关法律或行政事项者。
10. 仅在授权银行中开立银行帐户者。
11. 对其在危国代理商进行买卖交易者。
12. 透过代理商请求确认及接受定货者。
13. 其业务仅对危国进行借贷者。
14. 对在危国信用文件之开标,背书或拒付者。
15. 非营业性及非经常性之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之, 认购者。
3. 商业登记程序
商业登记处首先查验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与危国法令有否抵触。如前两项均通过,则商业登记处于一个月期限内分别在不同日期于政府公报及一种日报上通告申请登记事项,如无异议后送呈内政部核发正式许可证。登记处凭该许可证查验资金或资产(详?危地马拉本国公司之第?点)已否缴足后再造册并发给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完成登记程序。
4. 税捐稽征处之登记
依照危国所得税法规定,纳税登记应缴文件与商业登记同,将同样文件一套,连同内政部许可向税捐稽征处申请,按照第72-83三号加值税法令亦须办理加值税纳税登记。
5. 其它义务
公司在危国营业之资产负债表必须每年在政府公报通告。关于公司组织章程、资本、法律代表人及营业目的有修正时,必须检附有关文件呈送登记处及税捐处。在原登记国之总公司如发生清算、破产须陈报税捐处。
6. 在危国临时营业
若外国公司之预定在危国营业时间不超过两年者可向商业登记处申请总统特准。上述第2点之1及4项文件并同商业登记处指定之保证金需一并缴交。
(二)危地马拉本国公司
1. 组织种类
商业法许可的公司组织形态:
o 无限公司(SOCIEDADES COLETIVAS)
o 两合公司(SOCIEDADES EN COMANDITA SIMPLE)
o 有限公司(SOCIEDADES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
o 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ES ANONIMAS)
o 股份两合公司(SOCIEDADES EN COMUNDITA POR ACCIONES)组织公司之印花税为设定资本额之3%。
民法(第三章第1728~1789条)有非营利组织之规定(SOCIEDADCIVIL)。
2. 外人在危国设立本国公司
外国人准许在危国成立本国公司,其合伙人或股东均可为外籍人士。
3. 公司章程
章程须由律师编造,(相关细则可以自择,亦可并入组织章程内)并需载明下列各项:
o 组织种类
o 公司名称
o 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o 营业项目
o 营业期限(无限期亦可)
o 资本总额
o 章程公证人之姓名、地址及公证日期
o 公司管理部门之组织及权限
o 公司监察部门(如有者)
4. 商业登记处之登记
检送公司章程向商业登记处申请登记。送审之公司章程若符合一切法律规定并且未与法律相抵触者,商业登记处准予暂时登记,并于一个月内在政府公报及另一种日报中通告三次,通告内容需包括第三节各项,如为有限或无限公司,须载明股东姓名。(暂时登记仅适用于危地马拉本国公司)在第三次通告刊载15天后如无异议或法律上之障碍,即发予正式登记,有效日期追溯至临时登记日期。
5. 税捐稽征处之登记
合伙性公司需检具下列经认证文件影本办理登记:
o 合伙契约书
o 商业登记证书
公司须检具经过认证之公司章程,经会计师之认证资本实收额证明办理申报。股份公司之首次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危币5,000元,认股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股款25%。余款缴纳额数及日期由公司另定之。
6.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分公司
登记所需时间本国公司者约两个月。外国公司者于危国收到有关文件后约4个月或4个月以上。
7. 以资产出资规定
编造财产清册需详列此项资产,股东对是项资产之故意灌水加价应对第三者负责。 不动产、动产、发明、专利,可行性研究费,筹设及推广费用,各项估价与费用均须列入财产清册,并须事前征获全体关系人之同意。
以应收款项出资者,须对该款之合法存在及偿付性负责。 以股票出资者,股票估价应以市场价格定之,但不能超过是项股票之帐面价值。
三、奖励投资措施
危国并无外人投资奖励条例,外人投资经合法登记即视为本国公司,其权利与义务均与本国公司相同,不因外资而享有特别优惠。
四、投资限制
一般而言,危国对投资项目并无限制,惟近年因环保意识抬头,凡新投资之工业均须作环境污染评估,并经环保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得设厂。
五、投资主管机关
危国负责投资业务之主管机关,包括:经济部投资中心、工业局、工商登记处、财政部、中央银行、劳工部、内政部(移民局)、环保署。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经济部投资中心提供各项有关投资资料并负责与各部门之协调→工商登记处办理工商登记→向财政部申请统一编号→向中央银行申请进出口商统一编号→工业局评定工业类别及适用奖励条例→分别向劳工部及移民局申请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之工作证及入境、居留签证。
七、土地成本
公营之工商自由区:仅提供土地、厂房出租,厂房租金每平方公尺7.20~8.60元危币/月,土地租金为2.90元危币/月。危京近郊之厂房、仓库租金每平方公尺约US$1.70~3.50元/月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劳工法
劳工法规定工作班次如下:
· 日班制工作时间为上午六时至下午六时,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 夜班制工作时间为下午六时至上午六时,每日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
· 间夜合班制每日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2小时。
(二)工资
工资率之订定由雇主与员工(工会)签订合约。劳工部对制造业、商业、农业及若干行业有最低工资之规定。工商业加班不得超过50%;其它行业不得超过25%。
第七天-连续六天工作后之第七天或在六天内工作满四十四小时后者。计工假日-元月一日,复活节周之星期四及星期五、五月一日、九月十五日、十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及地方假日。
商业雇员之附加假日,复活节周之星期六、六月三十日、八月十五日、十一月一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两个半天。
当一个星期内有两个计工假日或第七天与假日同天,第七天不计工。第七天及计工假日支薪标准为该周薪之平均日薪。
工资发放期为劳工性员工每周支付一次。
(三)支薪休假
支薪休假可分为:
1. 一般行业替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一年得支薪休假15天。
2. 农业-替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一年得支薪休假10天。
(四)年终奖金
雇主每年须支付二个月年终奖金予以工作满一年者,工作未满一年者按工作时间比例发放。
(五)离职遣散费
雇主解雇员工时,应发放离职遣散费,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薪资,给付标准以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资计算。
(六)罢工
合法之罢工必须拥有工厂三分之二以上之劳工参与其事,而且在各种调停均失败后始成立。若劳工部认是项罢工足以严重损害国家经济时,得不准罢工。
(七)雇主停业
工厂停业系指整个工厂完全停止营业。在各种调停均失败后,雇主应于一个月前将停业决定通知工人。
(八)仲裁权
劳资纠纷事项属劳工法,仲裁法庭及劳工与社会福利上诉法庭所管辖。
(九)养老金
危国对雇主对其员工订定养老金或退休制度一节尚无明文规定,如业者有此种制度者,须事先经过税捐处许可,再呈请总统同意后始可执行俾便在缴纳所得税时抵减。
(十)劳工社会保险
按危国规定劳工须参加社会安全保险,保险项目包括意外、疾病及残障保险,该保险费用按月由雇主负担10%,劳工个人负担4.5%。
(十一)外国员工
外国员工之聘雇不论是否为技术人员,均须向危国劳工暨社会福利部申请许可。外国员工聘雇准许之条件为,须在「国家就业服务所」(SERVICIO NACIONAL DEEMPLED)无法提供是项员工时始能聘用。
外国技术人员若得核可,其雇用期限为一年,其间雇用之公司必须同时雇用同样数量之危国员工从事同样工作,外国人员聘雇之时间得以延长至危国学徒能够接替工作时为止。
危国学徒若自认已可接替时,可向危国工业研究及技术局(INSTITUTO GUATEMATECO DE INVESTIGACION Y TECNOLOGIA INDUSTRIAL)或其它相关机构申请技能测验与认定。
外国员工之聘雇须在抵达危国前事先获得许可。外国员工人数不得超过总员工人数之10%,其薪资不得超过总薪资之15%,另有特许者除外。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
危国水电供应尚称正常,惟因公营事业经营欠佳,时有不足之虞,且水、电费率每有调升现象,增加民众负担。目前水费尚称便宜,0-20立方米,每立方米0.20元危币,20-40立方米,每立方米0.60元危币,41-60立方米,每立方米1.00元危币再加收11元危币,61-120立方米,每立方米2.00元危币再加收11元危币,12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2.50元危币再加收11元危币。
危国电力有110V及220V两种,电压为60C,电费平均约每度0.52之危币,消费愈高费率亦相对提高。电讯方面因设备陈旧、服务品质差,申请电话费用约300美元,线路取得不易,核准遥遥无期,至美国长途电话每三分钟为9美元(基本消费),每加一分钟3美元,至台湾之长途电话基本消费3分钟为22.5美元,每加一分钟7.50美元。通路运输及国际海空运均称便利,惟港口设备稍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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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拿马 贸易环境信息   
 
一、投资法令
巴拿马1992年11月颁布第25号「加工出口区设立及营运特别法」,该法主要内容摘要如后:
(一)设立全国加工出口区管理委员会
由工商部、财政部、经济企画部及劳工部部长或次长、加工区经营业者代表、全国工业总会及巴国出口业者协会代表各乙名组成。秘书处设立于国贸局(IPCE),实际负责区内厂商注册、登记及营运管理等事务。
(二)加工区种类及性质
加工出口区分为民营、公营及公民营三种,依营业性质又可划为加工出口区推广业者及加工出口区营运管理业者二种,加工出口区内除基本设施、工厂、管理中心、培训中心、运动、休闲及医疗设施外,并可兴建住宅、旅馆、游乐区、港口、机场及码头等。
(三)加工出口区厂商类别
1. 从事农、林、渔牧产品生产及出口业。
2. 外销装配业。
3. 外销加工业。
4. 特别服务业:如从事行销、金融保险、管理顾问、机器设备维修、运输、仓储、保全及会计业务者。
5. 一般服务业:如餐饮、药房、美容、健身及洗衣业等。
(四)投资厂商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申请投资许可后一年内必须实现投资,二年内开始营运。
2. 除专业及技术人员外,其余必须雇用巴国人员。
3. 须符合环保有关规定。
4. 每年须向全国加工出口区管理委员会提报有关员工、使用原料类别及数量、总生产量、进出口项目、金额及主要市场等资料。
(五)奖励措施
1. 加工出口区系一免税区,依本法设立之厂商所有营运、动产及不动产交易、建材、原料、机器设备、服务等买卖及进出口皆100%免除所有直接、间接资本、专利及执照等税捐。
2. 区内厂商股利所得免税。
3. 国内厂商对加工出口区销售任何原料及半成品均视同出口,惟并不得享有「租税折让券」(CAT)优惠。
4. 加工出口区内厂商可将原料及半成品委托区外厂商加工,期限为六个月。
5. 加工区内之产品如内销,须付有关之关税。
6. 区内厂商不得享有「租税折让券」优惠。
(六)移民特别条款
1. 外人投资金额如超过廿五万美元可申请投资永久居留签证。
2. 区内厂商管理、专门技术人员均可申请短期居留签证,其有效期同雇用合约期限。
3. 赴加工出口区内接洽业务或与加工出口区内厂商有生意往来之外人均可申请一年期之商务居留签证。
4. 上述签证均属多次出入境签证,并可包含申请人配偶及小孩。
5. 投资永久居留签证者可取得身份证,并依法申请归化取得巴国国籍,但投资者如撤资或转让,则自动取消上述优惠。
(七)劳工特别条款
1. 区内厂商在雇佣关系开始前三年内,可排除劳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特定之工作以固定期限雇用劳工。
2. 劳工部应依据劳工法第二一三条A项十六款规定,尽速审核雇主所提计算劳工生产力之方法及规定。若劳工在雇主提出申请一二○天内未予核覆,该申请即被视为核准。该项方法及规定一旦核准,雇主即应在各厂房显处作永久性公告
3. 雇主可视公司需要调动员工轮班或轮线。
4. 除劳工法第二一三条C项中所提情事外,若厂商外销市场有明显损失亦可视为正当理由中止雇用关系,但雇主须事先向有关机关申请。
5. 工作津贴、红利、奖金等不视为一九五四年八月第十四号法令第六十二条B项中所规定为薪津之一部份。
6. 雇主得视企业经营周期及对劳资双方皆有利情况下事前指定劳工休假期间,并得将员工年度休假最多分二次实施。
7. 加工出口区之劳资关系须遵守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七日第一号法令(劳工法)及其它未与本法抵触之特别法规定。
二、公司设立型态
1. 公司设立型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四种。
2. 一般公司分产业别取得商业或工业执照,商业执照分A、B二类,A类为金融、批发、银行等,B类为餐饮及超市等。
3. 巴拿马对本国及外国人设立分公司有不同规定,禁止外人从事零售及特定服务业。
三、奖励投资措施
1. 税捐减免:凡投资从事外销的工业,生产国内必需品之工业设厂于指定之发展区内,均属受奖励事业,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免征出口税,免征资本税及减免所得税之待遇。
2. 外国投资人汇入投资本金不需要登记,资金出入不受限制。
3. 中美洲自由贸易及优惠待遇协议:巴拿马未参加中美洲共同市场,但与瓜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及哥伦比亚等国签订自由贸易及优惠待遇协议,对协议国之间进出口贸易给予减免关税待遇。
4. 个朗自由区:自由区除供免税转口之用外并分两期扩建供工业投资之用,投资事业并可享受区外事业之各项优惠待遇。
5. 外销税折让证明:非传统出口产品按外销产品之国内附加价值之百分之二十发给证明,准予抵缴各项税捐,此项折让证明可以背书转让。
四、投资限制
除对外国人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及特定服务业有所限制外,巴拿马对外人投资几无其它限制。且依巴国宪法规定,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一律平等。
五、投资主管机关
巴拿马投资业务之主管机关为其国贸局投资促进组,其西文名称及地址如次:
DIRECCION DE PROMOCION DE INVERSIONES
INSTITUTO PANAMENO DE COMERCIO
EXTERIOR
APARTADO POSTAL 6-1897, EL DORADO
PANAMA, REPUBLICA DE PANAMA
TEL:225-7244, FAX:225-2193
六、土地成本
(一)一般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视距离港口、机场及市中心之远近及取得公共设施之便利与否而不同价格。一般而言,在巴拿马市及个朗市每一平方公尺在1美元至5美元之间,巴拿马市商业区或金融区办公室租金约每平方公尺8美元至12美元。
(二)个朗自由贸易区
个朗自由贸易区土地均属政府所有,只租不卖,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为0.5美元。另公有仓库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为2.4美元。
依据巴国自由区管理局资料,现行租金标准如次:
例如租用三千平方公尺土地,一千八百平方公尺厂房,每月总租金在COLON为五千八百二十美元,在FRANSFIELD为四千二百美元,而在COCO SOLO租金仅为三千一百五十美元。
七、劳工相关规定
?巴拿马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经济人口96万人,其中失业人口13万3,000人,失业率13.7%,非技术及半熟练劳工供应充沛,但技术劳工及管理人才缺乏,劳工大部份都受过教育,但是仅少部份能说英语,就业人口70%集中在巴拿马及个朗二大省,一般国人对中南美洲工人的印象都是疏懒成性,工作效率低,但是本地劳工水准并不如想象中的差,巴拿马的工会相当活跃,力量也十分庞大,往住在选举时展示其影响力。但是由于自由区内设立的工厂,因巴国有对工会组成人数之最低限制,故工会的成立较困难,鲜有罢工情事发生。
?巴拿马对于劳工的保护可说是非常周密,究其原因,在于运河区(美国人托管)雇用许多巴国劳工,巴国政府为使美国平等对待运河区的巴国人,因此立法时劳工法订得特别严密。其法令要点如次:
1. 工资:巴拿马的最低工资因地区而异,巴拿马市及个朗市每小时1美元,大卫城及裘雷拉市每小时为0.85美元。
2. 工作时间:日班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八小时。夜班每天七小时,每周四十二小时。(所谓日班系指上午六时至下午六时,夜班指下午六时至隔日上午六时),日班加班费每小时为一般工资之百分之一二五,夜班加班费每小时为一般工资之百分之一五○或百分之一七五,视开始及结束时间而定。一天加班限三小时,一周限九小时,超过此限加班费为一般工资之百分之一七五,假日加班费为一般工资百分之一五○。
3. 假期:每年国定假日十二天,工作十一个月有一个月休假,病假有十八天,另外女性尚有产假十四周,产前六周,产后八周。
4. 遣散费:试用三个月内,资方得解雇员工而免付遣散费,但是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除法令明文规定的理由外,均依下列标准发放:
A. 服务年资在一年内者,每三个月发一周之薪金。
B. 服务年资为一年至二年者,每二个月发一周之薪金。
C. 服务年资为二年至十年者,每年发二周之薪金。
D. 服务年资为十年以上者,每年发一月之薪金。
遣散费所发之薪资,以离职前半年或前三十天之薪资,取其较高者为准。
5. 社会保险:资方付月薪资之百分之一○?七五,劳方付百分之十四?二五,另外资方每月增付职工保险百分之○?九八(百分之○?五六至百分之二视工作性质之危险度而定)。
6. 年终奖金:一个月,每年分别于四月、八月及十二月各发放三分之一。
7. 外籍技工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员工总数之百分之十五。按劳工法规定,雇主除一般薪金外,还需负担额外之福利,合计为一般薪资之百分之四六?六一。
八、公共设施及费率
(一)交通运输
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巴拿马海陆空交通运输相当发达,其国内运输以公路为主,全国公路总长九千七百公里,其中三千一百多公里为柏油或水泥路面。主要公路有两条,一条是由巴拿马市到哥斯达黎加之泛美公路,长五百四十七公里;另一条是巴拿马市到个朗市的公路,长八十公里。巴国铁路并不发达,巴拿马市与个朗市间有铁路一条系与运河同时建造,曾是太平洋及大西洋间的重要运输管道,惟一九七九年美国归还后,巴国政府无力管理,致逐渐没落,现仅作部分货物运输用。
巴拿马运河连接太平洋及大西洋,致巴国海运事业相当发达,一向为中南美洲的转口中心,航线幅奏,不但使航行天数缩短,(详参见航行天数表),更使运费降低。巴拿马市的BALBOA港、个朗市的CRISTOBAL港及MANZA NILLO(MOINSA)港是三个最主要的港口,巴拿马百分之七十五的对外贸易均经由此三港口出口,CRISTOBAL及MANZANILLO (MOINSA)港更是个朗自由区每年近一百一十亿美元货物的吞吐的良港。
航 行 天 数 表
目 的 地 天 数 目 的 地 天 数
迈阿密(美国) 五天 东 京 十六天
纽 约 七天 台 湾 二十二天
纽奥良 七天 香 港 二十天
休斯敦 七天 釜 山(韩国) 二十五天
奥克兰 十天 汉 堡(西德) 二十三天
巴尔的摩 七天 利物浦(英国) 十二天
注:由太平洋岸的BALBOA起算
巴拿马由于提供较有利的船舶注册条件,近年来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逐渐增多,总数约一万二千余艘,共八千余万吨,居世界第一位,每年因船舶注册的直接收入及相关的其它服务费收入约五千万美元。
巴拿马空运也十分便利,TOCUMEN国际机场距巴拿马市中心约二十一公里,系拉丁美洲设备较完善及最现代化的机场之一,航空客货运与世界各大城市相连接。另巴国有六个国内线机场。
(二)通讯设备
据统计,截至一九九五年底止,巴拿马全国约有三十三万具电话机,平均每百人有电话线十一条,自动电话电报(TELEX) 及电话传真(FAX)均可以直拨至世界各国。目前巴国有四家本地电视台及一家美军电视台,另外有线电视经卫星转播可以收到十八个美国电视频道。邮局属国营,每周工作五天半,巴国无邮差人员负责送信,接收信件必须租用邮局信箱。巴国目前计有电信局及邮局共二百七十个处所。
(三)水电及电讯
巴国水质甚佳,自来水供应充裕并可生饮,工业用水供应于便利。
· 水:工业用水一万加仑十一?五美元。
· 电:○?一○美元/KWH。
· 电讯:巴拿马至台湾电话每分钟3.7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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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加拉瓜 贸易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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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为奖励外人及国人之投资以促进外贸,新政府订定3项相关的方案,即外人投资法、加工出口区法及外销推广法。
(一)外人投资法
1. 国民待遇原则(外人投资与本国人投资享有相同待遇)
2. 国家经济各项均可投资(电讯、能源、石油、矿业、金融、航空等)
3. 外人投资无限制含:
o 外人投资比例
o 外人所占股东比例
o (经理及技术人员雇用比例)
o (外销比例)
4. 除基于公共利益并给予迅速、合宜及有效的赔偿外,不得没收充公
5. 与世界银行正协商有关争端之处理
6. 尼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约保证下列项目:
7. 汇回母国:资本、外来贷款之本金及利息,以及所有的净利
8. 中华民国投资人还享有中尼投保协议条款之保障
(二)加工出口区法
加工出口区法对区内进口之车辆、员工用品、尼国内无法供应之包装用材料予以关税之豁免。首十年免公司税,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免公司税百分之六十。
(三)推广外销法
外销推广法主要目的为非传统外销产品之推广。凡从事非传统外销产品生产所需进口之原料其关税全部豁免。
说明:
· 若要内销,则必须支付关税
· 上述规定系由尼加拉瓜经济暨发展部所发布
二、公司设立型态
不论尼国人或外国人,凡自然人或任何机构团体,均可设立公司,从事营业行为。有关手续可向尼国「外人投资委员会」洽询。
三、奖励投资措施
新政府为奖励外人及国人投资,促进外贸,特订定三项贸易法案,即外人投资法、加工出口区法及推广外销法。
四、投资限制
厂商投资之行业,只要是合法而不危及环境及生态之行业,并无特别之限制。
五、投资主管机关
尼国外人投资主管机关包括:外人投资委员会(ELCOMITE DE INVERSIONES EXTRANJERAS)及经济暨发展部(ELMINISTERIO DE ECONOMIA Y DESARROLLO)。
外人投资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组成:
· 经济暨发展部
· 财政部
· 对外合作部
· 中央银行
· 少数党代表
? 全国外销推广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组成:
· 经济暨发展部
· 财政部
· 农牧部
· 中央银行
· 民间生产业者代表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外国人如拟在尼国投资,须准备「投资人证明」文件向尼国「外人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证明内应载明:
1. 投资人姓名(自然人或法人名字)。
2. 国籍。
3. 尼国地址。
4. 投资人已有之投资所在地。
5. 经济状况。
6. 尼国代表人。
7. 专门机构之推荐。
七、土地成本
尼国工业用地经申请通过即可使用,尼国亦有自由加工区只租不卖,每月每平方公尺厂房租金为2.6美元,详情可向「外人投资委员会」洽询。
八、劳工相关规定
尼国人民教育程度不高,技术工人难找。尼国之劳工规则完全依照劳工法订定,一般劳工每日工作时数八小时,每周工作时数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夜间工作则减为每日七小时,若工作时间横跨日夜,则每日工作时数订为七小时半。薪资由雇主与员工协议决定,但不得低于劳工法规定之基本工资。员工于连续工作六天后可获得一天休假,根据劳工法规订,员工于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可享有十五天的休假,其中七天为强制休假,另外的天数可协议以每日工资代替。另于年底时,其工作满一年加发一个月薪资,若未满一年,则以此比率方式给付年终奖金。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
(一)供水与排水系统
尼加拉瓜供水与排水局负责管理规划供水与废水排放服务,该局依照各地区不同情况设计出不同的供水与排水系统。目前涵盖的服务人口为200万人,其中78%人口分布于城市,22%人口分布于乡间。
(二)电力
国家电力公司(The National Electrical Energy Systyem, SIN)负责整体电力供应服务,主要供应的电源可分220伏特(三相式)与110伏特(单相式)两种。
(三)通讯服务
尼加拉瓜电信邮政局负责所有通讯服务,包括电传电话及国际通讯。
(四)交通运输
公路
尼加拉瓜目前公路系统全长约一万五千公里,其中一千五百公里为高速公路,二千八百公里为普通公路。
海运
尼加拉瓜共有五处海港,其中的三处位于太平洋岸(包括Corinto,San Juan del Sur和Puerto Sandino),另两处位于大西洋岸(包括Puerto Cobezas和El Bluff)。
Corinto是尼国最重要的港口,约有85%是经由此运输。其年运输能量为150万公吨,设有四座储货仓库,两座储放一般货品,一座为储放易腐败货品之仓库,另一座为冷冻仓库。此港口同时有四座码头,一座为一般码头,一座是货柜码头,另两座码头,一座备有输送带,另一座可处理液态货品。
San Juan del Sur的年处理能量为85万公吨,拥有三座开放式仓库及一座码头。此港口可以处理一般货品。
Puerto Sandino的年处理能量为79万公吨,此港口拥有六座仓库,可以处理一般货品。
Puerto Cabezas的年处理能量为49万2000公吨,拥有码头一个,仓库三座,一般货品均可载卸。
El Bluff拥有处理21万6000公吨货品的能力,此港口拥有二座加盖的仓库。
空运
尼加拉瓜有一座国际机场,座落于首都马拉瓜。另在大西洋岸有三座机场,分别位于Puerto Cabezas, Bluefids及Corn 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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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贸易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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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墨西哥外人投资新法已于1993年12月下旬公布,新法更为开放,其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限定国营之产业为: 石油、基本石化、电力、放射性矿产、卫星通讯、电报、无线通讯、邮政、铁路运输、印钞、铸币、海港与机场之监控等。
(二)限定墨西哥公民经营之产业: 国内陆地客货运输(不含快递业)、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不含有线电视)、加油站与瓦斯零售、开发银行及贷款公司等。
(三)外资不得超过25%之产业: 国内空运及特殊空中运输。
(四)外资不得超过30%之产业: 财务控股公司、一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五)外资不得超过49%之产业: 保险公司、抵押公司、汇兑公司、仓储公司、财务租赁公司、应收帐款收买公司、投资公司、炸药、武器、弹药及烟火之制造与销售、国内报纸之印刷及出版、有线电视、基本电话服务、淡水及沿海捕鱼、港口管理、船只、与铁路运输设施之燃料与润滑油补给、铁路运输相关服务。
(六)经外人投资审议会核可,外资可达100%之产业: 飞机场航站管理、私立学前与中小学及大学学前教育、法律服务、信贷信息公司、保险中介、行动电话、石油及天然瓦斯钻探、石油与相关产品之输送管道工程、港口船只之捆揽及拖曳服务。
(七)允许外国公司于限制区域(即边界100公里及海岸线50公里内)购买商业用途之房地产,惟须事先向外交部(Secretaria deRelaciones Exteriores)登记。
二、公司设立型态
外人与墨西哥籍人士一样,能自由在墨国设立公司。墨国有几种公司组织形态可做为外人投资的参考,惟须注意所有公司设立皆依墨国公司法(Maxican Corporate Law)规定办理。
依据墨国公司的规定,有二种公司组织类似美国公司组织形态,第一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 de R.L.),极似美国之控股公司,第二为适于合资组织之公司,叫做股份公司(StockCompany Sociedad Anonima,S.A.)而S.A.公司按墨国法令规定,大致有二种形态:
(一)纯粹S.A.公司,即已核定之资本额必须全数认购,拟增加资本时必须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及修改公司章程。
(二)可变动资本额公司(Sociedad Anonima de Capital Variable orS.A. de C.A.),其资本额可以增加,然须事先于公司章程中订明。 一般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大致可分列如下:
? · 最低资本额为$50,000 Pesos。(US$ 1 $ 7.5),无最高资本额限制。
? · 至少须二位股东,每位股东至少持有百分之一股份。
· 必须向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申领执照,执照上书明公司名称、经营项目、地址、投资期限、资本额及国籍。
· 依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举行股东会并选任董事及派任经理人。
· 公司章程、附属规章及第一次股东大会纪录须由与会之公证人签名,外国股东可透过委任状参予公司设立之股东大会。
· 申请注册,必须连同公司文件呈送商业登记处(The PublicRegistry of Commerce)办理。
· 在统计局(The Statistics Bureau)及联邦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外资占大部分之公司须向外人投资注册处(National Registry ofForeign Investment)登记。
· 必须备有相关合作投资之附则,并能提供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之规定。至于股份公司(Stock Company)的经营,可委托董事会或独立的经营者执行,投资于墨西哥公司之外国公司,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出资比例。
三、奖励投资措施
外人投资简介:
(一)目前无外汇管制,美元可自由汇出或汇入,公司营利可于完税后汇出。
(二)除交通、金融、通讯、电力、矿产、汽车与零配件制造、石油、基本石化及农林渔等产业外,一般性产业皆允许100%外资。(三)外人投资无免税优惠(无TAX HOLIDAY),惟商工部(SECOFI)为鼓励外销,订立下列措施:
· 保税加工出口工厂(MAQUILADORA):
1. 生产之原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及机器等,可免税进口。
2. 可申请部份产品内销墨西哥,内销产品所含进口材料须补缴墨国进口税及加值税15%。
· 保税加工出口计划(PROGRAMA DE IMPORTACION TEMPORAL PARA PRODUCIR ARTICULOS DEEXPORTACION, PITEX):
1. 每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10%以上外销之公司可适用本计划。
2. 给予用以出口之原料及包装材料2年期间免税进口。
3. 用以生产出口之燃料、零配件及其它消耗性物品进口免税。
4. 若产品30%以上外销,则生产之机器、品管及安全设备5年期间进口免税,期满后可再申请延期。
· 外贸公司计划(PROGRAMA DE EMPRESAS DE COMERCIO EXTERIOR)
1. 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之公司可适用本计划。
2. 除享有PITEX计划优惠外,所有在墨国用于生产出口之采购均可免缴加值税。
(四)首都墨西哥市、GUADALAJARA市及MONTERREY市三大都会区内不允许设立工厂,以避免人口继续集中及环境污染更加严重。
(五)允许外人购买不动产,但必须先向墨西哥外交部登记。
四、投资限制
(一)业别限制
第一类:限定国营之产业 石油、基本石化、电力、放射性矿产、卫星通讯、电报、无线通讯、邮政、铁路运输、印钞、铸币、海港与机场之监控等。
第二类:限定墨西哥公民经营之产业 国内公路客货运输(不含快递业)、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不含有线电视)、加油站与瓦斯零售、开发银行及贷款公司等。
(二)出资比例
1. 外资不得超过25%之产业
国内空运及特殊空中运输业。
2. 外资不得超过30%之产业
财务控股公司,一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 外资不得超过49%之产业
保险公司、抵押公司、汇兑公司、仓储公司、财务租赁公司、应收帐款收买公司、投资公司、炸药、武器、弹药及烟火之制造与销售、国内报纸之印刷及出版于有线电视、基本电话服务、淡水及沿海捕鱼、港口管理、船只与铁路运输之燃料与润滑油补给、铁路运输相关服务。
4. 经外人投资审议会核可,外资达100%之产业
飞机场航站管理、私立学前与中小学及大学学前教育、法律服务、信贷信息公司、保险中介、行动电话、石油及天然瓦斯钻探、石油与相关产品之输送管道工程、港口船只之捆揽及拖曳服务。
(三)融资限制
墨西哥外贸银行(Bancomext)为了协助前往墨西哥投资的台湾厂商取得融资,颁订下列办法使投资人可依不同需求获得美金的贷款额度。
? · 在墨设外销厂或公司,其外销产品或服务,可申请融资。
o 资格:制造商或是外销贸易商。
o 放款额度:依公司规模大小,可贷款相当于商品价值80%到100%的金额。
o 放款期限:60天到180天。
o 放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Prime rate) +0.5%。
o 放款依据:产量、存货及销售量。
· 在墨已投资设厂,其厂房欲添置机器设备,可申请贷款。
o 资格:出口制造厂商。
o 放款额度:可高达机器设备价值的70%。
o 放款期限:可高达5年。
o 放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3.5%。
· 欲投资墨西哥的投资方案,可申请贷款。
o 资格:出口制造商。
o 放款额度:可达此方案投资额的50%(不包括土地与财务成本),但上限为2,000万美元。
o 放款期限:可高达7年。
o 放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以美国为准。
· 欲内销墨西哥的资本财,可申请贷款。
o 资格:在墨国已成立公司。
o 放款额度:可高达内销额的85%,最少为美金10万元。
o 注:基本放款率以美国为准。
(四)不动产土地限制
「新外人投资法」中对房地产之限制已大幅放宽,允许外国公司在距边界100公里与海岸线50公里以内之管制区土地,购买商业用途之房地产,惟须事先向外交部登记。新法并允许外资集团拥有管制区外之不动产。管制区内之土地产权亦可透过信托方式取得。
(五)原产地(自制率)规定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原产地规定中,凡产品完全在此贸易区内生产之产品皆为NAFTA产品。但如能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也可视为NAFTA产品:
1. 进口之材料经过转变而致使产品之关税分类有所改变;
2. 货物在北美地区制造,但使用了地区以外之一种或数种材料组合,而成品并没有改变关税分类,但货品在区内之自制率需达60%(以交易价格FOB计),或50%(以原料进口净成本计)者;
3. 区域外原材料成本不超过成品价格的7%。 除此之外,纺织品与汽车另有特殊之原产地及自制率规定。
五、投资主管机关
商工部外人投资局(Direccion Geroral de Inversiones Extranjeras. SECOFI)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 向外交部登记
· 向外人投资局登记
· 向财政部登记税号
· 向国有财产局登记加值税号
· 向进出口商处登记
· 向社会保险局(IMSS)登记
· 向住宅局(Infonavit)登记
七、土地成本
?美墨边境每平方公尺售价在20~85美元间。内陆以第二大都市Guadalajara所在之Jalisco州为例,每平方公尺售价在50~140美元间。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人力资源
墨西哥人口约9,260万人,劳力资源丰沛,虽然一般墨人工作态度较为懒散,但只要管理得法,还是能充分发挥生产力。
(二)人员征募
墨国劳工法规定,雇主有权以同工同酬及无性别歧视的自由选择劳工,联邦劳工法令禁止雇用14岁以下之劳工或提供16岁以下劳工不适当之工作。当没有团体契约时,工作条件必须以书面订明,其内容必须包括工作地点、工时、薪资、休假日数及其它劳资双方应遵守的权利义务。雇主对劳工之受雇或解雇,必须向墨西哥社会保险机构(Mexican SocialSecurity Institute,IMSS)及劳工住宅基金(National Fund forWorkers Housing,INFONAVIT)报备。
(三)工会
按法律规定,员工在20人以上即可自组工会,表面上联邦、州,及地方有不同层级之工会组织,但并非从属关系,甚至大厂亦有本身之工会。与联邦阶层之工会签约,地方工会可以不接受。劳工有罢工的权利,石化、矿业、教育、餐厅、纺织、娱乐、电力、报业及通讯业等之工会约有90%为工会会员,工会自工人所得收取4%~6%之会员费。
(四)外籍劳工聘雇规定
公司员工中,外人所占比例仍以10%为限,公司之技术或专业人员原则上必须是墨西哥人,如果该项工作没有合格之墨西哥人可雇用时,得雇用临时性的外国人充任。
公司设立两年以上者,得允许雇用外国人为主管,对于特殊性质之工作或技术人员则不受上述限制。所聘雇之外人,准其家属同住,然受雇之外人,必须负责训练墨西哥工人。
(五)最低薪资规定及福利墨西哥因贫富差距大,政府基于社会安定的考量,对劳工福利甚为着力,因此有最低工资之规定,每年由政府订定,并于年度中调整以弥补通货膨胀对实质工资的侵蚀。政府对各种专业技术员工分别订有最低薪资表。一般作业人员采周薪制,其它人员给薪期大都不超过两周。但由于各项劳工税捐名目繁多,在基本工资之外,大约需加31%,才是厂方实际支付给员工和政府的工资成本。而墨国的通货膨胀率偏高,对工资上涨带来的压力,一直也是当地外商的头痛问题。
1993年8月12日美加墨三国就NAFTA的附属协议完成签署,墨国总统决定接受美方要求,保证未来随生产力之成长幅度,而调高最低工资。因此未来在墨国设厂,劳工便宜将成明日黄花,但「接近并把握市场」始终是在墨国投资的重要动机。
墨国法律并规定劳工工作时数,一星期六个工作天计48小时。超过此限制9小时以内,须支付二倍之加班费,逾九小时须支付三倍加班费。一周内工作时数之分配可经双方同意作调整安排。工作人员每工作六天可休息一天并支薪,周日工作应付「额外加给」。工作满一年后有6天的假期,其后再依年资增加。 其它福利包括:
退休
工人在公司工作满15年而自愿退休者,退休奖金依服务年限每年给付12天薪资。
盈余分配(法定分红)公司已营运一年以上者,应将利润的10%分配给员工。
社会保险
劳工及家庭享有失能保险、老人保险、人寿保险及失业保险等,劳工亦可申请医药及手术补助。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75%,劳工负担25%。此项社会保险费用,每月缴付一次,系属强制性质。
雇主尚须提供舒适卫生之住宅为履行此项义务,雇主必须提拨工资5%之金额为住宅基金(National Housing Fund, Infonavit),俾劳工能取得低利购屋贷款。雇主提供贷款或租房子给劳工时,不能免除提拨住宅基金之义务。雇主亦须依员工薪资之2%提存员工退休基金(SAR)。
训练
劳工享有工作训练机会,以利工作之执行,训练时间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
墨国邮政、电话,电报等设施完备,公路网全长约55,000哩,连接全国主要消费及生产地区。铁路网长约20,000哩,主要运送之货物,矿产约占39%,工业产品30%,农业20%,油7%,林产0.7%,牛只约0.2%。墨国拥有极高效率之航空服务,国内航线之机场约40座,国际航线机场32座;其中主要国际线机场分别位于 Acapulco、 Cancun、 Guadalajara、Merida、Mexico City、Monterrey,Leon等。
东海岸主要港口包括Tampico、Veracruz、Coatzacoalcos(PuertoMexico)及Progreso;西海岸主要港口则有Guaymas、 La Paz、Mazatlan、 Manzanillo及Salina Cruz。墨西哥市的海运是利用Veracruz港,San Luis Potosi则利用Tampico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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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 贸易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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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一)1979年69号出口推广法
为鼓励非传统性产品之出口,多国政府复于1979年11月8日颁订69号出口推广法,此为暂时性免税制度。凡在十二个月内经过加工即行复运出口之产品,其原料、半成品、制造其它成品所需之成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模具及其它必须补充之装备,在十二个月内暂时不需缴进口关税及其它任何税捐;不过,上述项目必须是多国不生产,或其产量、品质及价钱不足与外货竞争时方得享有之。该项出口推广法并规定出口之外汇所得不必结售与中央银行,可转卖于平行外汇市场。欲享有此项奖励必须向外销推广局(CEDOPEX)申请,而且需先缴交出口证及与一般进口所应缴纳关税同值之银行证券。享有229号奖励之投资不得再享有本法之奖励。六九号法之奖励固然优渥,但是多国政府之执行态度却不明确,因此迄今并未实际生效。
(二)890号加工出口区发展奖励法
全国计有加工出口区33处,设厂约534家。
在加工出口区设厂其成品全部外销者,优惠措施如下:
免征公司营利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免税期为15年至20年不等,视地区而定,首都及圣地亚哥为15年。
机器设备原料、零配件免征关税及附加税。
生产成品在20%以内,得依成品课征关税后,转为内销。
凡工厂建筑及作业所需进口之机器设备、零配件、建筑材料及其它资源,一律免征关税及消费税。
出口产品一律免征任何关税、税捐及乐捐。
于外国登记受特许之公司,免除任何税捐。
不受外汇管制之限制。
多国33处加工区中约半数由工业发展局经营租金较便宜,其余为私营,服务较佳,租金较高,目前公民营加工区厂房租舍每平方英尺每月租金自0.041美元至0.5美元不等。
(三)16-95号新的外人投资法
多国政府于1995年12月18日由总统明令公布实施16-95号新的外人投资法,该法精神在于其「非歧视待遇」,规定不论是多国投资人或外国投资人皆可享有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外人投资的资金可为任何可自由兑换之货币,外资企业可自由汇出其全部资本及利润。
二、公司设立型态
外人在多国设立公司得依本身需要及所占股份比例成立公司,股东最少为七人,其中六人得仅持一股。凡外人所持股份占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者为外籍公司,外人所占股份在百分之四十九至百分之三十者为混合公司,外人持股占百分之三十以下者为多国籍公司。成立公司多委请律师办理,费用依律师事务所知名度高低而有不同。
三、奖励投资措施
(一)奖励投资条例
为了鼓励投资,多米尼加政府颁订多项奖励投资条例,包括1968 年第299号工业奖励法、第409号农业奖励法、1971年第153号的观光发展奖励法、1979年第69号出口推广法、1971年第221号小型工业及工匠奖励法。惟第299号、第409号及第153号法令已于1992年6月1日起撤销。另外为吸引更多的外人投资,多国政府并于1995年12月18日由总统明令公布实施16-95号新的外人投资法,该法规定不论是多国投资人或外国投资人皆享有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外人的资金可为任何自由兑换之货币,可在全何央行授权之银行兑成多币;另投资形式也可为工厂、机械、零件、原物料、中间产品及完整技术等。另在我驻多米尼加大使馆商务专员处之推动下,多米尼加加工出口区管理处自1995年9月起设立「中华民国窗口」(R.O.C. DESK),专为我投资人提供一站到底之便捷服务。
(二)小企业及工匠之奖励
依据1971年221号法令,小工业、店舍及工匠所须进口之机器,设备及工具仅从价课征5%关税,原料仅从价课征10%关税。
(三)利润与本金之汇出
外人直接投资金额以「可自由兑换之通货」来登记。外资企业之资本及净利,可全数自由汇出。惟需先缴清所有应付之所得税。至于已在多国投资之外商因旧861号外人投资法而无法汇出之盈余,各公司可申请最少为期五年将其累计盈余汇出国外。
(四)汇率及外汇管制
中央银行官式汇率为一美元对12.87披索。
黑市外汇市场汇率约为一美元兑13.7披索。
加工出口区汇率:投资人在加工出口区设厂为支付工资、厂房租金、水电、电话等当地费用,其汇率为一美元对12.87披索。
优惠汇率:政府为进口石油,其汇率为一美元对12.85披索。
外汇管制:外人投资事业盈利每年得以登记资本额25%汇出国外。
中央银行规定外人投资须于该行登记。1972年钱币局通过决议对下述行业之外人投资为汇出利润之登记予以限制:农业、畜牧业、工业、矿业、观光业、交通业、电信业及金融业。
四、投资限制
以下行业禁止外以投资:不得于本国生产有毒、危险或具放射性废弃物、危害公众健康及环境之活动、与国防及国家安全有直接关联物品之生产(除非经行政部门核准)
五、投资主管机关
工商部技术处
工商部工业发展委员会
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工业发展局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外人前来投资需检附公司组织章程、股东决议书、营业项目、计画书、及经济效益评估及设厂地点等有关文件,向工商部技术处申请,该处受理后,即登报公告,倘十天内无人反对此项申请案,技术处即对投资人提交之文件加以审核评估,加注意见,提送工商部工业发展委员会讨论予以批准或拒绝。
工业发展委员会由工商部长、财政部长、总统府技术部长、中央银行总裁、及民间之工商企业协会主席、工业总会主席、多京商会主席、及多京工业区主席等代表组成,由工商部长担任召集人,每二星期举行审查会议一次,投资案经讨论通过者转呈总统批核,投资人于接获总统批准通知后,一年内需开始设厂,二年内正式生产,一般而言,外人前来多国投资申请案,于备齐有关文件后,约需六十至九十天方能完成批准手续。
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一)一般工业用地
多国一般工业用地之土地成本因地点、面积之不同而差异颇大,如位于首都Santo Domingo公路旁之土地每平方公尺售价为美金128至144元,另位于首都之工业区Z